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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研究 一、前言 诉讼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方式,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机关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机关确认该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予以纠正或撤销的一种法律救济途径。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是指原告、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各自承担的举证责任,对于该诉讼的审理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在我国,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上是责任倒置原则,即责任由被告承担,强制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对自己的行政行为进行说明,并提供有关的证据。被诉行政机关没有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正确的,由原告举证;但是,原告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诉行政机关提供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举证责任仅在被告没有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的情况下,才会由原告来举证。被告在未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将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我国的行政诉讼举证制度是相对较为完善的,保障了原告在行政诉讼中的利益。 三、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面临的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1.被告承担的证明责任有些过重 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采取责任倒置的方式,被告需要在行政诉讼中承担证明责任,即要证明自己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但是,在现实中,被告需要提供的证据种类很多,证明难度也相对较大,因此,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承担的证明责任有些过重。 2.原告举证的证明难度过轻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规定,只有在被告不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正确的情况下,对原告才会给予举证的机会,但这使得原告举证变得异常容易,而不管原告在举证过程中是否真实、完整地呈现了事实,都没有考虑到原告的举证质量的问题。 3.原告在诉讼中难以获得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举证的对象主要是被告提供的证据,但由于行政机关的行为处于行政机关内部,原告在诉讼中往往很难获得证据,导致原告难以拿到满意的结果。 四、优化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对策 为了解决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行政机关的证明责任 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事务时做到科学依据、透明公开、记录详实,并将记录的证据、科学依据和法律依据交由行政机关主管部门或国家档案馆进行保存,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能力获得其自己的权利情况的证据。 2.推出法律援助制度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常常由于缺乏调查、证据收集能力和法律知识而难以化解争议,因此,行政诉讼的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则能将一部分社会资源带入行政诉讼法援助范畴,帮助需要法援的贫穷群体和弱势群体获得法律援助,增强其诉讼能力和主体地位,保障其合法权益。 3.防范原告和被告恶意搞证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和被告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可能会恶意搞证,伪造证据或隐藏证据等不当行为,以达到自己所要求的结果。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应对原告和被告进行严格的审查,对于恶意搞证的情况,应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结语 对于我国的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是其最关键的一环,如何优化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工程。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根据现实情况,不断加强和改进行政诉讼制度,才能够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