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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的任务书 一、问题背景 环境问题是当今世界面临的重要难题之一。对我国而言,环境保护已经进入到一个全新的时代,越来越多的人民开始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且积极行动起来。在这个过程中,环境侵权责任也越来越成为一个热门话题。 然而,环境侵权责任的处理方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我国,存在一些免责事由,这些事由是指某些特定情况下,侵权人并不需要承担环境侵权责任。例如,在一些紧急情况下,环保行政部门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环境污染或破坏,侵权人可以从中获得免责。 这些免责事由的存在,引发了争议,也使得环境保护的实效性难以实现。因此,本文旨在对我国环境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进行探讨,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二、免责事由的概述 我国环境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是指被自然力量直接引起的自然灾害,例如洪水、地震、暴雨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环境污染或破坏是由于自然灾害引起的,那么侵权人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2.难以预见的事件 难以预见的事件是指在侵权人侵害环境之前,无法预知或难以预测的事件,例如电力故障、设备故障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环境污染或破坏是由于难以预见的事件引起的,那么侵权人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3.紧急情况 紧急情况是指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的行为,例如为了抢救生命或者财产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侵权人的行为是为了应对紧急情况而采取的,那么侵权人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三、分析 尽管免责事由的设立,确实能够在特定情况下,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但是这种规定却面临着一些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滥用免责事由。 一些企业在污染或者破坏环境时,故意滥用免责事由,在自然灾害、难以预见的事件和紧急情况等情况下,将责任推卸到免责事由上来。这种做法不仅进一步加重了环境负担,也极大程度损害了公共利益。 四、解决方案 为了解决免责事由滥用的问题,并提高环境保护效益,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环境法律法规的保障性,避免环保行政部门监管不力的情形。 2.加强环保行政部门的监管力度,对环境污染风险高的单位,要加强常态监管。 3.加强对环境责任估价的定性与定量分析,可以在法律框架内更好的明确在不同情形下的责任大小。 4.建立环境侵权责任的惩罚性赔偿机制,降低侵权人滥用免责事由的成本。 5.引入强制性责任保险制度,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五、结论 环境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的存在为企业减轻了不必要的责任负担,但是过度滥用免责事由又危害了环境的公共利益。因此,在实践中,应该适当的调整免责事由的措辞,加强环境侵权责任法制的重要性和实际效果,通过法律等手段,设立环境侵权责任的赔偿机制,避免侵权者故意滥用免责事由,实现对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最终实现公共利益和企业生产发展的协调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