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3
2/3
3/3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论环境侵权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 随着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环境侵权纠纷也不断增加。在此情况下,环境侵权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成为了司法实践中需要探讨的重要议题。本文将对环境侵权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进行探讨,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一、环境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 环境侵权责任是指因为环境污染和破坏等行为造成的社会和个人利益损害,而产生的一种法律责任。环境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是“谁污染谁赔偿”,即由污染者承担侵权责任。这个原则的依据在于环境污染的特殊性,即其具有不可逆转性、全局性、长期性和不确定性等特点。 二、环境侵权责任的默认免责事由 法定免责事由是指在法律上规定的具有排除或限制责任效力的原则或条件。在环境侵权责任的法律制度中,存在着环境侵权责任的默认免责事由,即由环境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环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条款。 1.不可抗力 按照《环境法》第37条规定,如果环境污染等行为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受到第三方破坏,那么污染者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等无法预测和防范的事件,但这个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较窄,需要经过严格审查。 2.合法许可 《环境法》第38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载有有害物质的废气、废水、废渣的排放行为进行许可的,对环境污染等行为造成的损害免除或者减轻其赔偿责任。这个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相对广泛,但需要注意的是,许可证需要与环境问题相关的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相符合。 3.技术条件 《环境法》第39条规定,如果污染者在污染行为中已经采取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条件,但仍然发生了环境污染等损害,那么可以免除部分赔偿责任。这个免责条款需要配合相关的技术规定及标准。 三、环境侵权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的争议 在实践中,环境侵权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的适用存在一些争议,主要表现在: 1.不可抗力范围的界定 不可抗力被认为空前的事件和条件,但在实际操作中,其范围很难准确界定。例如,对于一个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是否能够视为不可抗力事件取决于很多因素,如此类事故的普遍性、是否依照行业标准、公司对安全生产责任的履行情况等。 2.许可证的规定不严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证是否真正规范,符合标准也需进一步考量。在实践中,一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许可证申请时,对申请人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的具体规范要求不严谨,使得申请人可以借此规避依法规定的责任。 3.技术条件的适用范围 技术条件作为环境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需严格控制。否则,此免责事由将可能导致环境侵权者在防范环境污染等方面缺少积极性,从而增加了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的风险。此外,对于许多环境污染行业,如化工业等,技术条件改善较慢,所以应当加强技术条件的要求和标准的完善。 四、提出的对策建议 为了解决环境侵权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适用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 1.明确不可抗力的范围和条件。 应当依据具体原则设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和条件,避免由此带来的不确定性和认识上的偏差。 2.完善监管和执法机制。 加强环境监管和执法力度,避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许可证申请时泛泛而过,非法违规企业通过许可证开展污染活动。 3.加强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 优化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规范该免责事由的适用。 4.加强环境侵权责任教育和宣传。 加强对企业及全民的绿色环保责任意识的教育和宣传,促进绿色环保理念牢固树立。在企业内部开展绿色环保教育与评估,实行责任制、考核制、奖惩制,以激发企业环境保护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五、结论 综上所述,环境侵权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的设定有其合理性,但其适用范围和条件需要严格审查。只有在坚持保护生态环境和公众利益的前提下,才能处理好环境保护和产业政策、经济利益的关系,保障丰富多彩的自然生态和人民幸福生活的权利。同时,各级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需要提高环境责任意识,扎实推进环保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