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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垄断法律规制模式的选择——基于成因与特点的研究的综述报告 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手段,对商品或劳务的生产和交易领域实行垄断,影响市场,影响了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和公平竞争,损害了消费者权益,阻碍经济社会发展。行政垄断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垄断行为,其性质属于公权力的行使范畴,它是行政权力的滥用,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则和市场机制,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因此,加强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制定有效的法律和政策对其进行约束和查处已成为当代经济法学领域的研究热点之一。 目前,我国对于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模式主要可以分为两种,分别是公法和私法的法律规制模式。公法主要通过行政法、反垄断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对行政机关从事垄断活动进行限制和约束。私法主要通过民法、合同法、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加强对行政垄断行为的民事赔偿和惩罚。但是,具体选择哪种法律规制模式,往往涉及到诸多因素和特点。 首先,公法规制模式更加注重政府管制和强制力,强调对行政机关的直接干预和监督机制。公法规制模式主要依赖于政府和行政机关对行政垄断的监督和调查,例如反垄断法规定公正竞争的基本原则,明确行政机关对市场垄断的调查和处罚职责,政府采购法规定行政机关的采购标准,避免政府对市场的不合理干预。公法规制模式对行政垄断的监管力度更强,但公法的缺陷也非常明显,它的调查和处罚需要高成本的人力物力投入,行政机关长期处于行政专制的状态,需要通过与市场的平衡与调整来获得市场的发展。 其次,私法规制模式注重对市场参与者的自由和公正竞争的保护,通过加强对依法保护市场及相关主体的依法维权等手段来对垄断行为进行制约。不正当竞争法明确了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规范,例如禁止商业诋毁、前置竞争行为等,强调商业竞争的公平性和诚信度,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然而,私法规制模式过于强调的市场自律,市场短期可能失去对行政机关的约束力,从而导致市场的不稳定性和不公平竞争程度增加,因此,对于公法和私法规制模式的选择必须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来进行。 最后,我国要加强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除了选择合适的规制模式,还需要从加强行政监管、破除行政垄断和完善市场主体体系等方面着手。加强行政监管,防范和制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进行垄断行为。破除行政垄断,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市场的有序发展。完善市场主体体系,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和规范意识。 综上所述,论行政垄断法律规制模式的选择,需要依据对公法和私法规制模式成因和特点的研究来判断其优劣。行政垄断的存在对于市场的正常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和问题,只有制定合适的法律和制度措施才能够让市场经济获得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