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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利用影响务受贿罪的立法完善的综述报告 立法完善对于任何一个国家和社会都是非常必要的,特别是在反腐败方面。在中国,受贿罪是刑法中很重要的一种罪名。其中,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受贿罪中的一种,其作用是惩治利用职务、地位、人际关系等影响力,以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这种犯罪行为也在不断演变。因此,本文将就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方面的立法完善进行综述分析。 首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从何时开始在中国的立法历程中出现的?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我国的刑法规定是较新的,最早为1997年刑法修正案所增设。该罪名主要是惩治利用权力、地位及其他影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对于该罪名的规定,对公职人员及其他具有某种特殊权力或影响力的人员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为打击腐败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武器。 然而,随着中国社会的不断变化,以及新时代背景下的新需求,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立法上也需要不断完善和强化。具体而言,需要不断完善立法,以适应社会变化和犯罪形式的多样化。 其次,该罪名在实践中的不足之处是什么? 在实践中,应该看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例如,由于罪名涉及到“影响力”,因此在实践中需要对影响力的范围和标准进行明确界定,才能更好地将罪名运用到刑事审判中。除此之外,还需要注意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和主观要件的判断标准,避免对权力运作带来负面影响,同时还需要明确相关的刑法责任和处理程序。 最后,在完善该罪名的立法中应该注意什么? 为了进一步完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明确影响力的范围和标准,并对其进行具体的规定。这样可以避免对刑事审判的干扰,使刑法适应新时代社会的需要。 其次,对客观和主观要件进行明确定义和解释,为司法审判提供更加具体的指导。例如,客观要件可考虑引入财物的性质、数量和时间等因素,主观要件则可考虑受贿人是否有恶意或者是否存在意图等等。 最后,应该拓宽惩治的范围,以更好地满足全社会对打击腐败的需求。例如,在惩治身份价值的败坏时,应该对失信等其他负面行为进行惩罚,以便更好地寻找受贿行为的新形式。 综上所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中非常重要的一种罪名。在不断变化的社会中,其依旧需要不断完善和进步。通过明确影响力的范围、规定客观和主观要件的具体解释,以及拓宽惩罚的范围,可以更好地满足新时代的需求,使得该罪名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