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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利用影响务受贿罪的立法完善的中期报告 本中期报告旨在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完善进行评估和分析。该罪名是用于惩罚利用权力或地位获得不法私利的行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国内外立法中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但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和局限性,需要加以完善。 本报告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和分析: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现状及其应用 现阶段,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该罪名适用范围相对宽泛,既可以针对公职人员,也适用于其他具有影响力的人。但在实践中,由于该罪名的适用标准较为宽泛,容易出现误判和滥用等问题。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应用也存在一些困难和争议。 二、其他国家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与应用 借鉴其他国家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和应用,可以发现,一些国家在该罪名的立法和适用方面较为成熟和完善,如美国的“权力受贿罪”,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行改良和完善。 三、完善我国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立法建议 针对我国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和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本报告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在立法中明确适用标准,避免误判和滥用; 2、加强对证据的审查,确保证据适用的漏洞和问题得到避免或减少; 3、在刑法中明确罪名的适用范围,确保其适用的广泛性与合理性; 4、建立完善的司法保证制度,保障其公正性、合法性和严格性。 四、结论 通过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完善进行分析和研究,可以得出结论:应在刑法中明确罪名的适用标准和适用范围,建立完善的司法保障制度,确保其公正、合法和严格的落实。同时,还需实现全面的司法制度和相关法律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