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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案件质量管理体系研究* 姚辉锦发布时间:2005—04-2915:16:37 在认真总结人民法院实施五年改革纲要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如何建立和完善法院内部管理体制,是今年最高院提出的改革重点之一。案件质量管理作为法院内部管理的“重头戏”和“后起之秀”,被许多法院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如四川、重庆、上海高院等今年都相继制定和进一步完善了审判质量评查规定、案件质量检查实施细则等制度。但是案件质量管理作为一项专业化、规范化、系统化的管理工程,所作的这些改革还远远不够。为改变现阶段法院系统审判管理分散、无序、随意的现状,建立并完善科学、严谨、便于操作和相互协调的案件质量管理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一、现行案件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的缺陷 (一)理论研究不全面。案件质量是法院工作的生命,建立科学的案件质量管理体系是人民法院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重要保证。尽管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法院系统就开始对审判管理进行理论研究,且近几年来已经向理论深度并涉及全面审判质量管理方面发展,有的法院运用了“TQC”全面质量管理法,有的借鉴“ISO”国际质量认证体系的先进理念,建立案件质量评估制度等,但是他们对审判质量管理体系的研讨,其着重点在程序运作管理理论思考和审判实体质量管理的原则性关注,对审判管理的运作执行主体即审判管理内设机构的单独设置未加以探讨,加之缺少这方面的实践,致使这些理论研究成果未得到充分利用,审判管理非专业化、系统化的弱点就日渐突出。 (二)管理体系重程序轻实体。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的成功实践,诞生了“案件审理流程管理制度”等审判管理改革成果,使审判管理这位“后来者”(与法院内部人事、行政管理的“资历”相比)的运行模式现在已初具规模,主要是指现行各地在《五年改革纲要》框架内试运行的以审限跟踪为核心的排期开庭制度。由此可以看出,实践中也是将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功能定位于程序公正价值上,显现其服务、保障、监督审判程序运作的功能,强调程序公正及时性的理念,以此提高审判效率。这种做法,较之改革前的审判管理散漫、随意、效率低下来讲,已是难能可贵了。虽然在审判程序运作中,实体公正必然要受程序公正的制约,但是程序公正了并不必然产生实体公正。因此要实现实体公正,仅仅注重对审判程序运作的改革和完善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加强对案件实体质量的管理。当前案件的实体质量是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人民群众衡量法院工作好坏的一个重要方面.而现阶段我们的案件质量管理工作零乱而未形成规模,为分散在审判程序运作中的法官个人自我管理,不仅缺少专门管理机构,而且也未建立专门案件质量评估鉴定系统,结案后的案件质量结论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案件质量责任的承担没有统一依据。案件实体质量管理基本是处于一种分散、无序、各自为阵的状态。 (三)考核标准不合理、不科学。真正意义上的法官考核,应当重点是对法官业务上进行全面考核,不仅仅是对某个或某些名词、概念的记忆或理解,而应是对法律的全面掌握和运用,对个体案件的分析及断判,对法庭庭审的组织驾驭能力,对证据的综合性的辨别和取舍,对办案质量、裁判文书的制作、庭审的表现等.一直以来,对法院和法官的考核沿袭着与以追求经济利益为宗旨的公司企业相同的业绩考核标准,并以此作为衡量法官乃至法院工作业绩的标准.在这一标准之下,法官的办案只能是朝着功利发展:办的案子多,收取的诉讼费多,挽回的经济损失大,对法院的贡献就大,对当地地方党委、政府的贡献就大,谁就能因此被评为“优秀法官”、“办案能手”等,就能够得到提拔重用;就出现了法官为了多办案而造假案。在这一制度下,案件质量,公正裁判,对法律负责,就显得苍白无力.严格程序法和实体法的优秀法官们在这一制度下是难以脱颖而出的。因此,放弃对有关“数量”的片面追求,取消以办案数量作为衡量法官业绩并以此作为法官晋升依据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取而代之的是建立科学、合理的审判质量评估、评查体系,作为对法院、法官审判质量的考核标准。 从这些缺陷中不难看出,当前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管理体系还很不完善,没有设置统一的案件质量检测专业部门,审判程序管理改革与案件实体质量管理改革步伐不一致,没有建立统一、科学、便于操作的审判质量评估、评查体系等,严重制约着法院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所以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案件质量管理体系势在必行。 二、构建科学、合理的案件质量管理体系 (一)确定专门的案件质量管理机构 1、确定审判监督庭为案件质量管理专门机构.确定专门的管理机构是构建案件质量管理体系的前提和基础。目前,各地法院对案件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主要有:院庭领导、审判委员会、审判监督庭、立案庭、纪检监察部门等,但主要缺陷是职责不同、重点各异,属于行政化管理模式,均不能专司案件质量管理之责。因此,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规范有序的案件质量管理体系,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