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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诉调对接”纠纷解决机制新探摘要。现阶段我国大量的民间矛盾依然无法通过诉讼调解就实现案结事了。调解作为重要的诉讼机制具有解决纠纷的独特优势。关键词:诉讼调解人民调解纠纷探索调解植根于中国的司法实践并因为它有诸多优势被国际调解界称为“东方经验”。人民法院调解结案的比例一直处于较高水平调解让诉讼更加人性化更符合诉讼效益的要求更符合司法公正的实体要求。然而在我国现阶段单凭诉讼调解是远远不够的大量的民间矛盾依然无法通过诉讼调解就实现案结事了诉讼调解有其不足之处需要与人民调解等纠纷解决方式相结合才能实现良性互动。一、“诉调对接”的含义所谓“诉调对接”是指。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优势互补互动最大化的化解矛盾的对接本质是“以灵活的方式积极参与社会大调解促进矛盾纠纷的彻底解决发挥调解对于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研究“诉调对接”不可不将其置于调解的大背景下调解、诉讼调解、诉讼和解及adr(指解决争议替代方式)都应该称为裁判外纠纷解决方式。它们是一种以解决纠纷为目的以合意为基础的具有程序上的非正式性、纠纷解决基准上的非法律化运作方式民间化等特征的大调解的组成部分。调解是一个综合概念内涵外延较广强调广泛性。诉讼调解则侧重于主持调解主体职业性和结果的强制性。诉讼和解侧重于意思的双方高度自治性。而adr则侧重于纠纷解决方式的替代性。二、从个案角度看“诉调对接”的优点这是一个实践中真实的婚姻案例以此展示“诉调对接”应用实践挖掘其优势。陈某梅(女)与王某亮(男)离婚案。原告陈某梅以王某亮赌博不负家庭责任而与其发生纠纷带婚生一子一女回老家居住一月有余并起诉离婚要求分割房屋婚生一子一女要求由被告抚养。这一普通案件在法院是这样运作的:1.立案(因陈某梅系农村妇女现带一子一女无经济来源靠朋友接济)经申请法院减免诉讼费用并采取简易程序审理。3.答辩前调解由独任法官主持。调解中被告不同意离婚并提出房屋系婚前父母对个人赠予原告则主张房屋系婚后共同投资购买因基本权利义务无法确定调解不成。被告继续答辩。4.开庭庭审。法庭调查后对双方房屋问题系被告父母赠予事实基本查清原告也无异议。法院就是否离婚调解进一步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双方当事人并未反对法院进行庭上调解。5.庭审中由于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提出感情尚未破裂而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法官在宣讲法律后中止调解。法庭休庭。6.休庭后法庭邀请双方所在地居委会就地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居委会调解人员积极介入。由于双方未持异议在调解中了解到原被告离婚的主要原因系家庭生活困难。原告无经济来源被告也因所在企业改制下岗加之患有癫痫症无生活来源赌博以发泄。7.继续开庭审理。邀请居委会调解人员到场协助调解。当事人双方提出不公开审理法庭同意。在不公开调解中双方均认识到婚姻无法挽回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无法达成协议。原告还表示应由被告抚养如果法院不判就将孩子扔在法院被告也表示法院如判决不公人就不走了。8.利用调解网络和社会资源。法官认识到如果从法律关系角度讲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仅对抚养问题判决很容易审结但所涉及矛盾不可能从根本上化解。于是协调居委会、民政、镇政府依法为双方的一子一女申请办理了低保补助。9.双方自愿调解离婚对子女抚养达成协议并为法庭送上锦旗。针对以上案件笔者着重从调解与审判的关系探析其特点。可以看出:(1)调解着眼于纠纷解决的结果重视双方当事人的感受而追求实质正义审判着眼于通过程序进程而追求法律正义重视证据证明的事实。本案中如果不运用社会阅历和调解经验就无法发现当事人双方离婚的真正原因或仅依据感情破裂的事实简单分割财产和子女势必激化矛盾。(2)调解可以通过积极介入和引导了解纠纷潜在因素而呈现积极解决的主动性而审判受不告不理原则的束缚呈现出被动性。本案中法庭基于双方法律意识较差的情况主动协调了居委会调解人员、民政部门、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审判的每个阶段贯彻了调解。(3)调解可以遵循常理、风俗、道德等多种社会现范和习惯更呈现亲和性而审判受严格依法限制以法律为最终上司呈现严肃性。(4)调解有双方当事人保密利益选择的灵活性而审判奉行的是直接言词、公开、透明的法律原则具有公开性。本案在继续开庭审理中双方提出不公开调解法院考虑到虽不涉及隐私但双方均要求不公开调解支持了双方请求。三、“诉调对接”的现状分析(一)实践中“诉调对接”的主要运行模式目前我国南京、深圳、长沙及西安等地的法院已开展了“诉调对接”工作新机制的实践探索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