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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文件 鲁牧动卫发„2020‟5号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关于印发《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距离确认 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行政审批部门,有关市畜牧 兽医中心: 为进一步优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促进生猪等畜禽养殖业 健康发展,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农业农村部调整动物防 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暂停执行关于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 区、动物隔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 化处理场所的选址距离规定。要求各地根据相关场所周边的天 然屏障、人工屏障、行政区划、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实 -1- 施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距离确认。 为做好我省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动物屠 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 件审查时的距离确认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 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9‟42号)要求, 省畜牧局组织制定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距离确认评估实 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省畜牧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张文娟0531-8719890087198901(传真) 附件: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距离确认评估实施办法 (试行) 2.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 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0年2月14日 -2- 附件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距离确认 评估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促进生猪 等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 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9‟42号)要求,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 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申 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时的距离确认工作。对于符合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选址距离的,无需组织距离 确认评估;对于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选址 距离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放机关应当组织3名或5 名相关专业人员,对相应场所实施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 果进行距离确认。 第三条场所距离选址评估内容分为关键项和一般项。评 估实行关键项一票否决制,任一关键项不符合即判定为评估不 合格。 第四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或者具有防渗、 -3- 防漏及粪污处理设施设备,能有效防止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 污染饮用水; (二)在畜禽养殖禁养区之外; (三)同一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内不得饲养两种以上的 畜禽; (四)周边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天然 屏障或者树林、院墙(不具有隔离作用的栅栏、铁丝网等除外)、 防疫壕沟等人工屏障,使其与其他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 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 动物隔离场、无害化处理厂、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 口集中区域以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等实现物理隔离, 防止病原微生物近距离传播; (五)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第五条动物隔离场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或者具有防渗、 防漏及粪污处理设施设备,能有效防止动物隔离场污染饮用 水; (二)在畜禽养殖禁养区之外; (三)周边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天然 屏障或者树林、院墙(不具有隔离作用的栅栏、铁丝网等除外)、 防疫壕沟等人工屏障,使其与其他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 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 -4- 动物隔离场、无害化处理厂、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 口集中区域以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等实现物理隔离, 防止病原微生物近距离传播; (四)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第六条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或者具有防渗、 防漏及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能有效防止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污染饮用水; (二)周边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天然 屏障或者树林、院墙(不具有隔离作用的栅栏、铁丝网等除外)、 防疫壕沟等人工屏障,使其与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 诊疗机构、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隔离场、无害化处 理厂等实现物理隔离,防止病原微生物近距离传播; (三)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第七条对于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重点评估 以下内容: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或者具有防渗、 防漏及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能有效防止动物和动物产品无 害化处理场所污染饮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