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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茶第6部分:蒸青茶》国家标准编制说明 《绿茶第6部分:蒸青茶》国家标准是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标委综合[2013]90《国家标准委关于下达2013年第二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供销厅科字[2014]19号《关于下达2013年第二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研究制定,项目编号:201311517-T-442。由杭州市余杭区径山蒸青茶协会、中华全国供销社合作总社杭州茶叶研究院、杭州径林茶业有限公司等单位负责起草。 一、标准制定的原则、依据和指导思想 本部分依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编制。 蒸青茶是我国绿茶中的大宗产品,主要用于出口。长期以来,我国的蒸青茶产品出口,主要依据外贸与商检规则,以贸易样或成交样作为依据,缺乏统一的国家标准。因此,从蒸青茶产品的实际出发,制定蒸青茶的国家标准,统一规范蒸青茶的生产和产品质量,对于维护我国蒸青茶的声誉,保障产品质量和促进出口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部分是GB/T14456绿茶系列标准的第6部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对食品(含茶叶)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从我国蒸青茶产品的实际出发,统一制定蒸青茶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感官品质要求、理化指标、卫生指标、试验方法、判定规则和标签标志及包装贮运规定。 二、标准的起草过程 2014年3月,标准起草小组在标准草案的基础上,经讨论和研究,编制形成标准征求意见初稿。6月10日,标准起草小组召集蒸青茶部分主要生产企业对标准征求意见稿的主要条款和内容进行研讨和修改。 9月10日,将标准征求意见材料分发给各标准起草单位和茶标委顾问、委员、观察员征求意见,并在茶标委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三、标准制定的主要内容 1、范围 标准此条款规定了蒸青茶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适用于茶树(CamelliasinensisL.O.kunts)的芽、叶、嫩茎为原料,经蒸气杀青、揉捻、干燥、成型等工序制成的蒸青茶。 2、要求 此条款规定了基本要求、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卫生指标和净含量。 基本要求中规定:1品质应正常,无劣变、无其它异味。2茶叶应洁净,不含非茶类杂物,不着色,无任何添加剂。 感官要求规定了蒸青茶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和片茶7个等级产品的感官品质要求。 理化指标规定中:水分≤7.0%,总灰分≤7.5%,碎末茶中特级至二级≤3.0%、三级至五级以及片茶≤6.0%,水浸出物中特级至二级≥36%、三级至五级以及片茶≥32%,粗纤维≤16.5%,酸不溶性灰分≤1.0%,水溶性灰分占总灰分的比例≥45%,水溶性灰分碱度应≥1.0%、≤3.0%,茶多酚≥11%,儿茶素≥7%。与ISO11287:2011《绿茶定义和基本要求》一致。 卫生指标中污染物限量按GB2762的规定执行,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按GB2763的规定执行。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试验方法 此条款根据标准起草规则,分别规定了要求中的感官品质,理化指标中的水分、总灰分、碎末茶、水浸出物、粗纤维、酸不溶性灰分、水溶性灰分占总灰分的比例、水溶性灰分碱度,卫生指标中的污染物限量和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净含量的试验方法。 5、检验规则 此条款根据标准起草规则,分别规定了取样、检验、判定规则和复验。其中取样规定了应以批为单位进行取样,检验中分别规定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的要求。判定规则是按第5章要求的项目,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GB/T8302规定加倍取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6、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此条款规定了产品的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的要求。其中产品的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7718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23号令的规定。产品包装应符合GH/T1070的规定。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有防雨、防潮、防暴晒措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产品的贮存应符合GB/T30357的规定。 四、有关问题的说明 1、蒸青茶在我国有多个省和地区生产,产品除少量内销外主要出口日本。该产品根据日本客户的需求,有煎茶、碾茶之分。本标准主要依据国内生产的蒸青茶产品的等级作出相应的规定。 标准起草小组2014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