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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5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 一、主管司局 商品检验司。 二、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三、改革范围 全国。 四、设定依据和改革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 五、许可条件 (一)具有合法进口经营资质的加工利用企业;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相应基础设施,具备放射性检测设备及检测能力; (三)熟悉并遵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 (四)具有对废物原料进行环保质量控制及加工利用的措施和能力,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保证废物原料符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六、材料要求 (一)首次申请。 申请人应当注册登记申请及以下材料: 1.《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书》; 2.环保部门批准从事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书面证明文件。 (二)变更申请。 收货人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天内向批准注册登记的直属海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按首次申请的规定提交相应材料(除注册登记申请书外,其他申请材料未发生变化的可以免予提交)。 涉及注册登记证书内容变更的,收货人申请变更时应将原注册登记证书交回。 收货人的名称、商业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三项中累计两项及以上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向直属海关提出注册登记申请。 (三)延续申请。 收货人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90天前向批准注册登记的直属海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按首次申请的规定提交相应材料(除注册登记申请书外,其他申请材料未发生变化的可以免予提交)。 (四)注销申请。 收货人需要注销注册登记的,应当向直属海关提出注册登记注销申请书。 提交注销申请时应交回原《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 七、办理流程 (一)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 1.申请人应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提交注册登记申请。 2.直属海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海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其他海关或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书面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有关申请材料的,终止办理注册登记; (5)未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或者补正后申请材料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该申请; (6)申请事项属于本海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海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且补正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专家评审组,依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书面评审以及对书面评审合格的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以验证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一致性,查证收货人企业内部管理及质量控制措施的有效性,评估其进口废物原料符合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要求的能力。对判为现场核查有条件通过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对存在的不符合项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并经评审组跟踪核查通过后,现场核查合格。评审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作出评审结论,向直属海关提交评审报告。 4.直属海关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对评审合格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登记,颁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对书面评审不合格、现场核查不合格或者新发现存在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情况的,不予注册登记。 5.直属海关作出不予受理注册登记、终止办理注册登记、不予注册登记决定的,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注册登记,并按新申请注册登记的规定办理。 (二)许可的变更。 1.收货人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天内向批准注册登记的直属海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2.变更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批准程序适用首次申请的程序实施,视变更注册登记的不同情形,直属海关可仅进行书面评审。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收货人变更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变更注册登记的决定。 3.涉及注册登记证书内容变更的,收货人申请变更时应将原证书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