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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重要意义重要意义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9号)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总局公告2009年第9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自11月1日起,由上海检验检疫局负责上海地区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变更和延续申请的受理、评审、批准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对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的总体要求国内收货人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进出口贸易经营资质;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熟悉并遵守中国检验检疫、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和相关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四)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现场评审记录表》(以下简称“现场评审记录表”,见附件1)中的评审要求,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制度;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和国内利用单位。 上海检验检疫局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工作模式上海检验检疫局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工作内容主要工作流程和工作要点一.初次注册登记受理 上海检验检疫局自收到注册登记申请书面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注册登记申请的决定: (一)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受理通知书”,见附件3)。 (二)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见附件4),通知申请人在30日内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5)。 (三)申请人补正材料后,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签发受理通知书;资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视为放弃申请,签发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初次注册登记受理 受理工作相关事宜: (一)受理联系方式: 根据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国内收货人可以通过“进口废物原料电子监管系统”(http://scrapconsignee.eciq.cn)提交注册登记、变更和延续申请。 由于目前该系统尚未启动(具体开通时间将另行通知),国内收货人应将相关申请资料通过邮寄方式寄送至上海检验检疫局检验鉴定监管处,并请注明“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材料”。 业务受理及政策咨询电话:021—38620232 传真电话:021—68544504 办公地址:上海市民生路1208号1326办公室 (以上联系方式适用于过渡期,待正式确定后将另行通知)一.初次注册登记受理 (二)政策咨询方式 除电话咨询:021—38620232外 国内收货人可以通过“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http://www.shciq.gov.cn/办事大厅/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查询上海地区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相关文件、工作流程等信息。 相关信息的更新我们会及时通过网络公布。(三)提供资料的常见问题 (1)申请书必须为打印件,必须要有法人代表的手签名和企业公章。 (2)所有资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3)如企业变更加工利用单位,在申请书“变更内容”栏中需注明增加或删减的单位名称,在“代理的国用利用单位”栏中须注明变更后的全部单位名称。二.变更、重新申请和延续 变更申请 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一)地址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提交本细则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材料(申请书和更新过的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所代理国内利用单位发生变化的,提交本细则第七条第一、六项规定的材料。(申请书和更新过的代理国内利用单位的代理进口文件) 上海检验检疫局自收到国内收货人变更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变更注册登记的决定。二.变更、重新申请和延续 重新申请 国内收货人的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注册登记申请。 国内收货人组织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的,国内收货人应及时提交变更说明。 二.变更、重新申请和延续 延续申请 国内收货人需要延续注册登记资格的,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本细则第七条第一、二、三、四、六项规定的材料以及生产经营情况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内收货人名称、办公及生产地址等变化情况;(二)国内收货人生产经营状况及产品变化情况 (三)证书有效期内进口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