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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司法权威的建构的中期报告 尊重和维护司法权威是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正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障。我国司法权威的建构需要充分认识历史文化背景,深刻理解司法权威本质和特点,把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局,通过制度建设和实践创新,不断提升司法权威的质量和水平。 一、历史文化背景的认识 我国传统社会存在“谁掌握武力,谁掌握权力”的观念,司法权威的建构形成了稳重、权威、公正的形象。韩愈曾说:“知者立法,仁者守之,勇者行之,愚者犯之”。这一观念体现了司法权威的基本原则,即公正、威严、权威与人性的统一。 二、司法权威本质和特点的深刻理解 司法权威是指掌握法律制裁权力的国家机关所体现出来的一种权力威望和信誉。司法权威的特点在于其基于法律,依托于制度,体现了法律的普遍性、公正性和权力的合法性,具有法律的正当性和现代化特征。 三、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局 建设法治国家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公正、自由、民主、和谐的必由之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局需要在科学立法、法制宣传教育和司法行政等方面进行有力推动和全面升级,塑造司法权威的品牌形象。 四、制度建设和实践创新 司法权威的建构需要充分发挥制度优势,加强司法监督,完善司法管理制度,增加对司法权的公众监督,提升司法机关的运作效率和综合素质。同时,还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积极推进司法现代化,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推展司法公正、便民化和高效化改革。 总之,建立司法权威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司法机关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人员素质,需要社会各界积极配合和协助,互相扶持,共同维护司法权威,铸就一份完美的法治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