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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论的中期报告 本中期报告主要探讨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概述 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是指当事人对法院所指定的诉讼管辖权有异议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法院更正或裁定更高级法院判定。该制度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诉权自由和审判公正原则,以及制约司法权力的限制原则。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在我国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出现,其法律基础为《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应当在第一时间提出。” 二、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存在的问题 1.法律规定存在漏洞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法律规定比较简略,未对具体程序和事项进行详细说明,导致操作过程中存在一些疑点和争议,带来了一定的司法不确定性。 2.当事人知识水平不足 由于当事人多数缺乏法律知识,对诉讼管辖权的适用和判定标准不清楚,故在实际操作中易面临误认、缺乏依据或遭受舞弊等困境。 3.法院应对能力不足 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实施需要法院具备一定的审查能力和裁定能力,然而在现实中法院所面对的微观环境变化较大,诸多因素制约了其执法能力和执法效率。 三、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建议 1.明确程序及相关规定 应尽快对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具体程序和事项予以规范化、明确化,为当事人操作提供明确的制度依据和程序指引。 2.加强司法宣传工作 应该通过加强司法宣传工作、提高当事人的法律素质,从法律角度上增加当事人对诉讼管辖权的理解和辨别能力,从而提高其自治审判水平。 3.提高法院执法能力 应该通过加强法院执法能力、提高诉讼官员遵守标准化执法程序的能力,以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让当事人有信心将自己的案件交予法院审理。 四、结论 总体来看,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是保障当事人诉权自由的一项重要制度。尽管该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但只要我们充分重视和加以改进,就能够逐步完善体系、提高效率,为公正审判、维护司法公正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