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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网络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政法学院法学1班 吴琛20105321 随着网络时代的悄然而至,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兴媒介,日渐呈现出与传统媒体所不同的优势,它广泛而深入地渗透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各个领域,孕育出一种新的文化、经济、生活形态,并产生巨大的社会功能;但是,这把双刃剑在给社会带来曙光的同时,也伴随着一些新的法律问题,如网络安全问题、网络内容问题、网络侵权问题等等,然而我国目前网络立法明显滞后且存在许多缺陷,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网络立法,以更好地促进网络建设健康发展。 当前我国网络立法现状 我国的网络法律包括三个层次: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创制的法律、国务院创制的行政法规以及法规机构创制的行政规章。目前,在网络法律领域,最高层面的立法仅体现在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出版自由权利等极少条文中。第二层次的立法,只有数量极少的国务院创制的行政法规。而最低层次的立法,是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及部下属机构颁布的大量规范性文件。 从立法实践来看,我国网络立法是以行政规章及法规性文件为主要依据进行的,管理是 其主要特征,规定和通知是其主要内容和表现形式。另外,集中在部门规定层次上的网络立法,大多是针对本行业或本领域在计算机网络中的安全和使用问题。 当前我国网络立法存在的问题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的短短十几年时间里,我国的网络立法已经初步实现了从无到有的跨越,在对网络规制方面已经完成了奠基性的工作。但在我国已初步具备网络安全法律调控体系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作为新生代的网络立法在我国尚未达到相对成熟的阶段,已经出台的不少法律文件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诸多不足和缺漏,其大致可以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立法层次不均,体系不完备。目前我国网络立法力度不够,立法层次低,多停留在部门规章的层面上,从法律效力方式来看,制裁手段较少,处罚力度较小,法律效力较弱。且缺乏一部专门针对网络权益的法律。这说明我国尚未形成一个以基本法律为主干,以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补充的专业性网络法律体系。 立法程序缺乏民主参与,权义配置失衡。目前我国的网络专门立法大多属部门机关立法,此类立法程序主要依据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这种由行政机关自己设定立法程序进行行政立法的现象明显不符合现代行政法的“控权精神”,导致了条文中多为对行政管理相对方的义务性规定,对于管理者一方加以制约和限制的规定却是少之又少,造成了如过分强化政府对网络的管制而漠视相关网络主体权利的保护的一系列弊端。这种失衡的状态,使得不同法律关系主体难以在一个对等的层面上对话,必将影响到法的实施和我国法制化的进程。 立法“框架性”“宣言性”,可操作性差。目前,我国许多立法仅提出了该法所规范的主题性内容,而对于这些内容却缺乏进一步的具体性规定。如赋予某一法律主体一定管理职权,但对于该主体应在多大范围内行使该职权以及应该按照什么样的程序行使该职权等具操作性的问题缺乏相应的具体性规定。众所周知,立法必须考虑到它的可行性和操作性,不具有操作性的法难以从“文本上的法律”转变为“行动中的法律”,这样的立法只能成为一种倡议、一种宣言,无法真正实现法律调控社会的终极目的。 完善我国网络立法的建议 选择合适的立法模式,制定统一法典。关于网络立法模式的观点主要有两种。第一种认为,网络是现实生活的延伸,网络法律行为与现实法律行为并没有太大差异,只不过所使用的是一种新型的工具而已。所以,网络经济时代并不需要创制新的法律,只需对现行法律作更加明确的解释;另一种观点强调,网络是一个全新的领域,现有法律不能解决网络中出现的新型法律问题。为此,应构建一部全新的网络法律,以便解决网络经济中出现的新问题。我认为,尽管网络是现实生活的一种延伸,但毕竟有其特殊之处,单纯依靠解释现行相关法律去处理网络中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有时难免牵强附会而使问题得不到圆满的解决。所以,一部专门针对网络权益的统一的法典的出台显得尤为迫切,它不仅使法条集中化,同时也调整了网络立法层级的不均衡性,完善了其体系的整体性。 推行网络立法听证制度,平衡权义。《立法法》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立法过程中的立法听证制度。这一制度对于推进立法的民主化,保证立法的科学化,意义重大,而网络立法则可以很好地借鉴和吸收这一点。在立法过程中,积极贯彻听证制度,广泛听取民意,对于促进立法的公正化和民主化,加强法律文件的实施性和有效性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合理配置立法人员,做到技术性和专业性互补。与普通社会关系不同,网络关系是通过网络这种特殊的媒介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因此往往带有较强的技术性。要将此种关系准确地用法律语言表达,立法者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在这种情况下,网络立法便成为了一种“技术精英立法”。一方面,它有利于解决立法过程中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