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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关键词:地方立法/立法问题/立法出路内容提要: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的重要内容我国地方立法存在缺乏必要性、具体性、越权严重、冲突广泛、操作性差等问题;这些问题导致大量立法资源被浪费不利于法的价值的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法律作用的实现法律适用无所适从、地方保护主义合法化。地方立法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地方立法目的不当、立法主体立法技术的欠缺、地方立法主体观念滞后、立法依据不明、相应的国家机关怠于履行立法监督职责。解决地方立法问题的出路在于端正立法目的、更新立法观念、实行立法专业化、明确地方立法依据、强化立法监督责任建立地方立法“良法”标准等。地方立法包括地方权力机关的立法和地方行政机关的立法。地方权力机关的立法权源于宪法和组织法及立法法的规定。近年来地方立法被广泛运用并保持着上升势头其逐年递增的比率远远大于中央立法。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使得地方立法存在诸多问题。一、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宪法和法律虽然对地方立法基本问题做了规定但从立法现状来看地方立法实行的状况并不尽如人意地方立法尚存在许多问题。(一)地方立法缺乏必要性并非所有的事务都需要地方立法地方立法是有其必要性的。笔者认为地方立法的必要性包括地方性和具体性。1.地方立法缺乏地方性。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是个多民族国家。不同的民族文化、民族习惯需要不同于全国统一实施的法律制度;不同的地理、气候要求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处理这些特殊事务;特定地区的特定政治、经济文化制度要求地方立法机关享有自主性立法解决地方特定政治、经济文化问题。面对中国各地的具体情况在中央立法完成之后各地还应该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富有地方特色的地方立法确保中央立法在地方得以实现。因此地方性是地方立法的灵魂没有地方性的地方立法是无谓的立法。关于地方立法的地方性有学者已经进行了阐述:地方立法能充分体现本地经济水平、地理资源、历史传统、法制环境、人文背景、民情风俗等状况适合本地实际。在突出地方立法针对性的同时应将执行性、创新性和自主性同解决本地实际问题结合起来[1]。就执行性地方立法而言地方性指的是把中央立法和地方特定条件结合起来予以立法;就创新性地方立法而言地方性指的是该地方存在适应地方创新立法的条件;就自主性地方立法而言地方性指的是解决地方性特殊问题。因此地方性是地方立法的前提条件。遗憾的是我国的地方立法缺乏地方立法的灵魂性条件一些不具有地方特殊性的地方也纷纷进行地方立法为立法而立法的现象比较严重。例如:就行政首长出庭制度而言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为了落实该文件精神湖北省政府2006年出台了《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6]38号]。随后湖北省公安厅于2007年作出《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湖北省劳动保障厅于2007年颁布实施了《湖北省劳动保障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综合试点实施方案》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了《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和《关于明确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职责的通知》等文件;鄂州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和《鄂州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暂行办法》;黄冈市人民政府作出了《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黄政发[2007]12号)、咸宁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1月颁布了《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咸政发[2007]3号)、钟祥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4月颁布了《钟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荆门市掇刀区政府制定《行政机关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竹山县政府发布了《县政府关于印发行政机关首长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规定的通知》等这些地方性规章、决定都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作出了制度性安排。从国务院到县级政府甚至区政府都做出相同或相近的规定。事实上湖北省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方面没有什么特殊的情况只要各级行政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予以执行就行了。这种缺乏地方性盲目立法的地方立法实在是没有必要。2.地方立法缺乏具体性。地方性立法缺乏具体性主要表现在执行性地方立法。由于中央立法的普遍性和概括性因此地方立法应当将这种普遍性和概括性具体化使地方立法具有可操作性。但是我国地方立法却缺乏这种特性。这种具体性的缺乏主要表现在地方立法对上位法的重复方面。例如:广东作为“侨乡”其地方性法规、规章在保护侨民利益方面应该非常完善、具体为此笔者专门对《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广东实施办法》)与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