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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律师会见权研究的中期报告 本研究的中期报告旨在探讨刑事诉讼律师会见权的相关法律问题。在本阶段,我们着重研究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律师会见权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律师会见权的相关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二条等规定。依据这些法律规定,被告人和其他被侦查对象都有权委托律师进行辩护,律师也有权会见被告人和其他被侦查对象。 二、律师会见权的适用范围 律师会见权的适用范围包括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证人等被侦查对象。针对不同的对象,律师会见权的具体适用范围有所不同。 三、律师会见权的限制 律师会见权并非无条件的,存在着一定的限制。其中,比较常见的限制包括:会见时间的限制、会见形式的限制、会见内容的限制等。 四、律师会见权的保障机制 律师会见权的保障机制主要包括: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机制。通过这些机制,能够保障被告人和其他被侦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并保证律师的会见权不受侵犯。 以上是本中期报告的主要内容。在接下来的研究中,我们将继续对律师会见权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并提出具体的建议和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