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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法律问题研究的中期报告 本文旨在探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法律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本文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一、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的立法基础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辩护人,律师有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但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并未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 2018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试行)》,明确规定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该规定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要求会见被扣押或者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及时安排会见。但是,《规定》并未具体明确律师会见的时间、地点、方式等细节问题,导致律师在实践中遭遇困难。 二、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的问题 1.对律师会见请求的拒绝 一些侦查机关存在片面强调案件秘密性、不严格执行律师会见权等情况,对律师会见请求进行拒绝,影响律师的职业权利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2.律师会见的限制 侦查机关存在对律师会见时间、地点、方式的限制。例如,只能在刑侦大楼内会见、不能在侦查机关以外的地方见面等问题。限制律师会见的时间、地点、方式,使律师难以有效履行职责。 3.律师会见过程中的干涉 一些侦查机关存在在律师会见过程中的干涉情况,如严格限制律师会见时间、打断律师的会见等情况。这些行为不仅没有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限制了律师的职业权利。 三、解决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问题的建议 1.完善立法规定 应将律师会见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等问题列入立法中,确立律师会见权的法律地位,明确侦查机关在执行中的具体义务与要求,使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2.建立相关制度 应建立相关制度,明确律师会见的具体流程,规定侦查机关会见律师时的程序、时间、地点、方式等具体制度,保障律师的职业权利。 3.提高侦查机关的自觉性 侦查机关应提高自觉性,加强对律师会见权的保障,限制机关恶意干预。加强相关法规的宣传,提高机关工作人员对律师会见权的认识和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