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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教学仪器设备是学院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我院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物质条件,为了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院的教学仪器设备,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即在主管院长领导下实行院、二级学院(系或其教辅部门)二级管理,院级管理由实验室与教学设备中心负责,二级学院(系或其教辅部门)必须在部门主管领导下,指派管理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从我院的实际出发,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充分予以利用,防止盲购、积压、损毁、丢失等事故,管理和使用人员必须爱护仪器设备,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教学仪器设备在教学工作中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 第四条教学仪器设备管理是一门科学,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必须充分重视。应选派政治思想好,工作负责,并具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担任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要在业务进修、技术考核及升等晋级方面关心他们,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对于在管理工作中业绩显著者,应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严重失职者应予批评,赔偿损失以至行政处分。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五条1.各实验室购置教学仪器设备,要根据实验室建设计划,教学实验内容等方面的需要和财力的可能,分轻重缓急制订年度购置计划,力求把仪器设备经费用在最需要的地方。年度计划应在上年度九月底前申报(包括进口仪器设备)。经费分配指标正式下达后再作适当的调整。计划外临时申购的仪器设备,应按上述精神办理并填写仪器设备申购单,按规定办完审批手续后,根据经费可能性再购置。 2.校产办所属单位及院内独立核算单位购置的教学仪器设备,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可自行采购(亦可委托实验室与教学设备中心采购),采购结束,及时填写教学仪器设备验收入库单,附上发票,交教学设备中心编号入账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条教学仪器设备的年度购置计划,应由二级学院((系或其他教辅部门),本着实际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并根据经费和设备已有情况提出申请,经部门领导签字审批后交实验室与教学设备中心汇总审核后,报主管院长审批,批准后由实验室与教学设备中心按计划执行。 第七条精密仪器和贵重设备(单价十万元以上)的购置,必须提出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其内容应包括购置原因,效益预测,选型论证,安装及使用条件(房屋、人员,及经费来源等),经院实验室与教学设备中心会同有关部门领导、专业人员以及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进行评议审查后,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自制仪器设备(包括请外单位加工制造或改制),必须由实验室填报 自制仪器设备申请单,并对其技术设计的科学性,可行性及经济的合理性进行论 证,经实验室与教学设备中心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同意后进行试制,试制结束,经技术鉴定合格,予以验收入账,作为教学设备固定资产。 第九条凡申购进口仪器设备必须由申请单位填写进口设备申购单,经申请部门领导、实验室与教学设备中心、主管院长批准送市教委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采购与验收管理 第十条全院的教学仪器设备原则上由实验室与教学设备中心统一采购,如果由于技术等特殊原因,在征得实验室与教学设备中心同意后,可以自行采购,无论何种采购方式,必须由使用部门与教学设备中心共同验收。 第十一条采购人员根据已批准的教学仪器设备申购计划,分轻重缓急,进行订货或直购,申购单位必须将品名、规格、型号、用途、制造厂家、可代用或通用的仪器设备名称规格或相应的技术参数填写清楚,以免错购而造成损失。 第十二条采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遵守国家政策法令,财政经 济纪律和市场管理条例,廉洁奉公,力争少化钱,多办事,办好事。 第十三条凡增添的教学仪器设备(包括自制、调入、捐赠),都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入账制卡,然后发给申购单位使用。 第十四条,验收的基本要求是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和订购单相符;质量性能指标合格,零配件、说明书及其他技术资料齐全。如发现破损短缺、性能指标达不到说明书要求等情况,应向供货或运输单位提出退、换或办理赔、补等手续。 技术管理 第十五条学院的教学仪器设备是保证我院完成教学、科研等任务的重要物质基础,做好仪器设备技术管理的目的就是要不断地提高设备的完好率。 第十六条各二级学院(系或其他教辅部门)的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要制订操规程,健全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并有专人负责技术安全工作。 第十七条对于十万元以上的贵重精密仪器、国家科委管理的二十三种仪器的管理。要十分重视这些仪器的管理工作,并做好使用记录,填写月报表,按月报送实验室与教学设备中心。 第十八条实验室与教学设备中心要及时做好贵重精密仪器的技术资料归档工作。技术档案正本存院档案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