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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学仪器设备是高校固定资产的一个重要部分,是保证完成教学、科研的必备条件之一,为了加强我院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高等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院要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用结合”的原则下,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实行分管院长领导下,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全院教学仪器设备的各项管理工作,各系部(分院)负责本部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及常规管理工作的管理体制,不断提高和完善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工作水平。第三条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努力提高投资效益,在教学仪器设备的申报、购置、验收、使用、维修、调拨、借出直至报废的全过程中,加强计划管理、经济管理和技术管理,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充分发挥作用。第二章范围第四条凡符合下列情况均属于本管理办法的范围:1、能单独使用,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2、国家教育部规定标准为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的仪器设备。3、自制或院外赠送、调拨的财产,凡符合上述规定的都应列入教学仪器设备。第三章申报、购置与验收第五条各系部(分院)必须根据专业设置和学科发展的要求,依据“勤俭办学”的方针,充分利用原有设备的基础上申报购置计划。申报时须说明申报理由,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性能要求、数量、单价等,交实验实训中心审核汇总,编制采购计划,提请分管院长、院长批准后实施。第六条单价达五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须提交论证报告,包括详细用途、选型、配套情况、使用条件、对操作人员的要求等内容。第七条各系部(分院)应于每年六月底前申报下一学年的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第八条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应严格按照政府招标采购程序进行,由实验实训中心统一执行。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外出采购或与外单位签订购货合同。自行采购的,须严格按批准的计划进行,不得盲目采购。第九条仪器设备到货后,实验实训中心应及时通知购置单位进行开箱验收。验收内容为:规格、型号是否相符;外观有无损坏;资料、附件是否齐全;质量、性能是否合格等。有些设备需要安装、调试的,立即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并力争一次成功。对验收合格的新购财产,须认真填写“资产验收单”,实验实训中心与使用单位都应及时登记,建立帐卡。第四章管理第十条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全院教学仪器设备的监督、调配、管理(帐、物、卡)。实验实训中心和系部应分别建立教学仪器设备总帐、分类分户帐。各系部(分院)要定期对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变动情况进行核对,并及时将情况报实验实训中心,既保持帐、卡、物一致,也保证每年我院教学仪器设备等各类统计报表上报任务的完成。第十一条各系部(分院)要切实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首先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规章制度(如:设备操作规程、使用和维护保养制度等),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对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维护等要专人负责,并进行微机管理。做到充分使用、不滥用、不积压、不浪费,加强维护保养,及时检修,保持仪器设备处于完好技术状态。若保管人员调离本岗位,必须向接管人员进行移交,经双方签字,部门领导确认后,方可离开。第十二条严禁任意拆改仪器设备。如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必须拆改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拆改方案,经本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送实验实训中心审批,方能拆改。完成后使用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验收,并归入有关帐、卡。第十三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具体参见大型精密仪器管理暂行办法),除按以上规则处理外,所在系部必须建立技术档案。其内容如下:1、出厂合格证书、装箱单、使用说明书及有关图纸等资料(原件存档,复印件交使用单位);2、安装、调试、验收记录;3、设备操作规程(大型设备必须逐台制订)、使用、运行记录和维护、检修记录等。4、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选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对所管理仪器设备的结构、性能熟悉,精通操作,并能承担保养和一定的维修任务。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积极参加校级和地区协作,对外开展技术服务,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五章维修程序第十四条实验实训中心负责组织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第十五条不能自行维修的,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部门应及时填写“仪器设备维修申报表”,报实验实训中心审批。第十六条单次外修仪器设备总价500元以下,由实验实训中心主任审批后进行外修;单次外修仪器设备总价500元以上,须经分管院长审批后方可进行外修。第十七条仪器设备维修好后,由使用部门负责人验收(签名),维修经费由实验实训中心审核后方可报销。第六章调拨、借出第十八条院内单位调用教学仪器设备一般由双方协商,填写调拨单,经实验实训中心审核同意后,即可办理财产移交。对利用率低,使用不合理的仪器设备,实验实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