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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研究文: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及其形成原因 摘要:中国古代有无HYPERLINK民法这个题,自清末变法修律至80年代HYPERLINK法学复苏一直多有争,但肯定者也极少及中国古代民法HYPERLINK文化的特征。在今天制定民的上,透视传统民法文化的特征,汲取传统文化的积淀,对于制定一部具有真正中国意义的民有重要的意义。关键词:中国古代;民法文化;形成原因 中国古代有无民法,自清末变法修律至今一直多有争,但肯定者也极少及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本文试图勾勒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并简要分析一下形成这些特征的HYPERLINK"://lunwennet/thesis/List_1l"\t"_blank"经济、HYPERLINK、文化原因,以理解我国民法的文化底蕴,也能对我们现今的民进程有所启示。 中华传统文化博大精深,传统法律文化更是独树一帜。自然经济的禁锢,等级制度的藩篱,使得传统民事制度处于夹缝之中,高度兴隆的刑事法律制度,更使其显得苍白无力。以致有学者认为,中国传统法律是以HYPERLINK刑法为中心的法律形式,民事法律是一个空白。不可否认,中国古代确实没有西方意义上的民法,也没有形成的民法体系。但不从客观存在的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还是保存下来的法律文本,我们都可以窥见民法之一斑。而中国传统HYPERLINK社会的保守性与封闭性、宗法性与伦理性也深深烙印于民事制度之上,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国古代民法文化。 一、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 兴隆的农耕文明育了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独特气质。虽然中国古代没有形成的民法体系,但透过多样的法律形式,我们仍可以发现隐于其中的民法精和独特之处。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内容简单化 与罗马法以及后来的大陆法系相比,中国古代的民法极不兴隆。民事法律制度调整的权利义务内容多集中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而有关物权制度、法人制度、诉讼制度这些在罗马法上兴隆的制度内容却很少涉及。 中国古代还没有现代民法中的自然人、法人的观念。在民事活动中,多不以自然人为民事主体,而是将宗族团体看作一个的实体。家庭事务多以家长为代表,“在家从父〞、“即嫁从夫〞、“夫从子〞,妇没有民事主体地位。有尊长在,子孙不具有的民事权利,不是的民事主体,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清末变法修律。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场面被打破,开始成认土地的私有现象。但中国长的封建专制统治,使得物权的规定仅涉及所有权、典权,并且极不兴隆。?清稗类钞?:“典质业者,以物质钱之所也。者为典,次曰质,又次曰押。〞[1]这说明当时仅以典质物的大小区分不同的物权现象。 与中国古代的刑法、HYPERLINK行政法相比,民事法律制度的内容也极其简单。中国古代刑法的兴隆程度在世界上可谓首屈一指。从战国李悝著?法经?起,到?大清律例?都以刑法为主。中国古代自夏朝建立即开始制定行政法律。现存的?周官?是中国最早的一部行政法性质的。?唐六典?是中国最早的一部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明清?会典?,内容涉及行政体制、官僚机构、HYPERLINK行政HYPERLINK理体制等诸多方面。而民事关系一直被视为无关紧要的“细故〞,很少干预。 (二)私法公法化 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客观上存在着财产关系、商品交换关系、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然而传统法律对上述私法关系的调整却采取了公法的制裁手段,即违制都毫无例外地规定了刑法性后果———刑罚。以契约法为例,古代中虽也不乏有关HYPERLINK合同的条文,但制裁手段几乎只限于刑罚。至于合同本身的效力问题,那么长以来听任习惯法支配。例如,唐律“行滥短狭而卖者,杖六十〞的规定,就“行滥短狭而卖〞而言,无疑是有关商品买卖关系中的合同履行问题,因此该是民事,但是,对这样一种“行滥短狭〞行为给予杖六十的刑罚处分,那么显然属于刑法性后果,故而该又完全是刑事[2]。再如,?唐律疏议·杂律?规定,HYPERLINK债务人不履行契约,违契不偿、负债不还的,要受笞二十至杖六十的处理,债权人向债务人索取财物超出契约规定数量,或债务人向债权人给付数量缺乏的,均应以“坐赃〞。 民事的刑法化也充分表如今婚姻家庭关系领域。?唐律疏议·户婚?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假设卑幼不依家长而私自婚娶者,要受杖一百的处分。“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明律规定:“凡卑幼不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二十贯笞二十,每二十贯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又规定:“立嫡子者,杖八十。〞[3]很显然,这些纯属婚姻家庭关系的民事行为,在中国古代法律中却被认定为犯罪,并处以较为苛重的刑罚。 (三)法律伦理化纵观中国历代封建,可以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