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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XX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意见》(XX政发〔XX〕3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XX政发〔XX〕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教育、交通运输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中央、省、市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坚持立足全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重点突破,科学界定政府、市场与社会的边界;逐项梳理明确市与县市区教育、卫生计生、交通运输领域主要财政事权项目,探索合理划分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实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科学、合理和清晰配置;通过清单管理和动态调整,逐步建立完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坚持外部性、信息复杂性和激励相容原则。受益范围覆盖全市的教育、交通运输事务作为市级财政事权,县域性事务作为县级财政事权,跨县市区事务作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对信息复杂程度较高以及县级能够有效治理的全市性教育、交通运输事务,在遵循效率优先的前提下,市级可委托县级代为负责。强化市级统筹,明确市县两级权责,激励县市区主动作为,协调处理好市与县市区的共同利益。市与县市区按照财政事权划分相应承担或分担支 (三)总体思路。在教育、交通运输领域将财政事权划分为市级财政事权、县级财政事权及共同财政事权。在此基础上,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分别确定市与县市区的支出责任。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全额承担支出责任,原则上通过市本级支出安排,市级直接组织实施;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对部分财政困难县市区履行本级财政事权存在支出缺的,市级可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一定支持;共同财政事权,在中央、省级补助的基础上,根据市、县两级财政保障能力,逐项确定市与县市区的支出分担责任。此外,在遵循效率优先、权责对等的前提下,市级可通过安排专项转移支付,将部分市级财政事权委托县级承担。 二、主要内容 (一)教育领域。 财政事权划分。 (1)市级财政事权:市级教育行政管理机构运行和管理;市属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特殊教育、干部教育及其他教育管理等。 (2)县级财政事权:县级教育行政管理机构运行和管理;县属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广播电视教育、特殊教育、干部教育及其他教育管理等。 (3)共同财政事权: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管理;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中等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免学费、国家助学金管理;高校奖助学金、学费及助学贷款本金补偿管理等。 共同支出责任划分。 (1)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中央、省承担全市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的40%,其余部分由市、县按隶属关系分别承担。 (2)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和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中央、省承担全市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和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40%,其余部分由市、县按隶属关系分别承担。其中,市级根据财力情况对部分财政困难县市区的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给予定额补助。 (3)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中央、省承担全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40%,其余部分由市、县按隶属关系分别承担。 (4)中等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免学费、国家助学金。省对我市按照每生每年20元标准的40%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市、县按隶属关系分别承担。 (5)高校国家奖(助)学金、学费及助学贷款本金补偿。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中央、省承担40%,其余部分由市、县按隶属关系分别承担。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生源地属于我市的学生,考入中央及外省高校的,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XX省属高校的,由省财政承担;考入XX市属高校的,由市财政承担,其他高校学生由生源地县级财政承担,其中风险补偿金由中央、省承担40%。对符合《XX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