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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頁,共NUMPAGES2頁 國立聯合大學招待所管理要點 民國93年5月18日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94年12月6日第22次行政會議延會修正 一、 申請對象: (一)本校編制內之教職員及眷屬。 (二)特約講座、客座專家、學者及受邀演講之專家學者等人。 (三)其他經校長核可之貴賓。 (四)重要活動來賓及學生家長。 二、 住宿期限: 招待所之申請以短期為限,均以5天為最高期限。如借住期間需超過六天以上者,需經由校長核定通過,並以一個月以下為最高期限。 三、 申請程序: 符合申請對象者,須由各單位主管派員負責一切借用與交還事宜。 (一)一週內借用一至二天者,直接於總務處保管組填單借用。一週內連續借用三天以內者,須由借用單位主管核定蓋章後,交由總務處保管組審核,並轉交總務長核定,方可借用。 (二)連續借用六天以上者,除上述程序外,尚須經由校長簽核通過後方可借用。 (三)借用單位下載申請表填妥後,派員至總務處保管組辦理借用手續,至出納組繳費後,向管理員領取房間鑰匙。 四、 申請時間: (一)於申請住宿當日及以前,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三十分。 (二)假日不受理申請。 五、 進房、退房時間: (一)進房時間:住宿當日下午三時起。 (二)退房時間:住宿結束當日中午十二時前。 六、 收費: (一) 單人房:日收新台幣三百元整。 (二) 雙人房:日收新台幣五百元整。 以上費用均包括:水電費、冷氣費、清潔費(含室內、床被單清潔) 七、 退房:於預定住宿期限內,若需提前退房應交還鑰匙、結清費用、收費計至交還鑰匙之日止,未完成退房手續即離校者、或內部設備損壞及遺失者,應由申請人或申請單位負責清償相關費用。週末及例假日退房者由警衛代收。 八、 保管責任: (一) 借住招待所期間,借用人進住時需親自核對各項家具設備,如有損毀需即刻回報保管組。對於傢俱及設備之使用,應善盡保管責任。 (二) 交還招待所時,借用人應將房舍鑰匙交還管理員,並於財產清冊上作無損毀簽認。如有短缺或因使用不當造成損壞者,應負賠償責任,並請借用單位協助處理賠償事宜。 九、 招待所之環境維護: (一) 招待所之清潔、安寧及安全由借住人共同維護之,有關公共區域則由學校定期派員清掃。 (二) 下列情形由總務處事務組及營繕組協助維護: 1.進住前及交後之房舍清潔。 2.借住期間有修繕必要者,由借用人向管理員報請修繕。 3.因天災、事變及其他不可抗力困素,致有遭受損壞者,由總務處緊急搶修。 (三) 下列情形由借用單位負責協助處理: 1.有關借用人損壞設備之請購、修繕,管理費、逾期未繳之租金等各項費用之繳交,及宿舍交還等事項之協助處理。 2.有關借用人生活調適及環境適應之協助及指導事宜。 十、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