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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招待所管理要點94年5月18日93學年度第13次行政會議通過96年9月5日96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17月6日99學年度第18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一、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如下稱本校)為有效管理招待所,加強對蒞校來賓與教師之服務,特依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住宿設施經營管理及安全維護要點暨本校場地設備收支管理要點,訂定本要點。二、招待所管理:由總務處事務組負責管理之。為有效管理,得視需要另案訂定或修訂住宿須知,依行政程序簽奉核定後,公告施行。三、借住對象:(一)經本校相關單位邀請來校參與各項活動者。(二)來校視導之人員。(三)教職員工生、校友及其親友。(四)其他經專案核准者。四、申請時間、地點、繳費方式及住宿規定:(一)使用單位或人員應於住宿當天中午12時前,向總務處事務組申請,緊急事件者不在此限。(二)依本校場地設備使用收費標準表及房型收費,每間每日收費計有捌佰元、壹仟元及壹仟貳佰元三類型。(三)經本校各單位邀請來校之客座专家及訪問學者連續住10日(含)以上者,自第11日起,每日住宿費用按收費標準七折收費。(四)申請書經總務處核定後,屬自行借住者,應至出納組繳費。邀請單位付費者,由該單位經費辦理轉帳,再憑據於住宿當天向事務組領取卡片。借住人使用本校游泳池及體適能中心設備,憑卡比照員工眷屬優惠價格收費。(五)住房時間:以住宿當日下午十五時至翌日中午十一時止,為一日計。(六)借住人退宿時,應依用卡須知註記事項將門禁卡繳回;如有遺失,應繳付工本費賠償,每卡壹佰元。(七)已核定住宿者,如因故欲取消,至遲於住宿前一日之本校上班時間,以電話告知取消住宿登記。若逾期未予辦理,則視同住宿有效,不予核退住宿費用。(八)因故取消住宿並申請退費,應繳附申請表件辦理,於同會計年度三十日內有效,逾期以放棄退費權利處理。(九)因特殊情事或處理緊急事件需要,經相關單位陳請專案核准並完毕申請程序者,毋須繳納住宿費用。五、本校招待所所有收入,悉數支付清潔事務及設施購置、維修需要。如有餘絀,予以繳入校務基金或由校統籌款支應。六、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