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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走出路政执法困境
马关路政大队吴永春
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颁布实施,之后又相继出台了《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规、规章,为依法治路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促进了路政执法的进一步规范,但在实际路政执法过程中,仍面临着不少困难和阻力。目前路政执法难归结起来主要有:取证难、扣车难、处罚难。
取证难。在路政执法过程中,如果证据难以取得或证据不够充分,就很难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公路具有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和车辆的流动性,决定了路政案件发生的广泛性、随机性和流动性。经常出现路政人员接到报案后赶到现场,案件当事人已经逃之夭夭。二是路政执法人员在依法调查违法事实时,大部分当事人根本不予配合和群众不理解,给路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造成困难。三是路政执法取证器材满足不了现代执法的需求,时常发生标志牌被盗和汽车肇事损坏路产无法索赔的事件。
扣车难。路政管理法律、法规配套措施不够完善,《公路法》未对造成公路较大损害的车辆采取何种强制措施作出明文规定。《路政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了责令其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的。很显然责令其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需要得到车主、驾驶员的主动配合,路政部门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行政强制权,路政执法人员在依法拦截车辆接受检查的时候,车主、驾驶员会想出各种花招来对付检查。如:驾车闯关、将车驶到路边偏僻处寻找保护或驾驶员紧闭车门后弃车而逃等等。暴露了目前路政执法中“有法难执”的窘况。
处罚难。一是行政文书送达难。送达行政处罚文书时,当事人故意躲避,路政执法人员往返数次都无法送达。二是行政处罚执行难。路政管理具有复杂性,有的工作涉及到许多部门,而仅仅依靠路政部门难以执行。
对破解路政执法难的思考
不断完善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制度。1997年,我国出台了《公路法》,但一直没有出台与之匹配的《实施细则》。由于缺乏相关的配套法规,使《公路法》可操作性大打折扣,大大影响了路政执法效果。目前路政法律体系中还存在几方面不足:首先,《公路法》中使用的术语没有明确定义,如公路用地、公路行道树、非公路标志等等。其次,《公路法》规定的行政罚款的幅度大,缺乏配套的法规予以细化,造成自由裁量权过大,不利于执法过程中的实际操作。第三,路政行政强制措施设定单一,力度不够,当事人出现拒不接受检查、不履行其应该履行义务,《公路法》除对非公路标志和在公路两侧控制区修建建筑物等有“逾期不拆除,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的规定之外,没有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可见,通过立法,完善路政管理法律、法规日益迫切。应对现行的《公路法》进行修改和尽快出台《公路法》的配套实施细则。
积极推进交通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目前,交通系统内部执法队伍基本上是按照“一事一法一机构”来设置的。这样就形成了多头执法体制,在道路上执法的就有路政、运政、交警三支队伍,执法人员、执法装备、执法手段等资源不能共用,各自为战,这样既影响了交通行政执法资源的综合利用,又影响了交通执法效能的充分发挥,降低了行政效率。造成交通执法快速反应能力差,合力差,执法威慑力不够,执法力度不强。借鉴交通综合执法试点“重庆模式”取得的成功经验,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明确有关权责关系,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组建相对独立集中统一的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改变多头执法的状况,形成合力,从而提高交通行政执法的威慑力。
发挥地方政府的核心作用及加强相关职能部门间的协作配合。紧紧依靠当地政府的支持,由于路政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复杂性,面对的当事人素质参差不齐,加上路政管理机构仅仅作为一般的行政执法部门,人员编制少,手段缺乏以及法律的强制措施不够,单靠自身的力量明显不足,为此我们只有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路政执法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争取地方政府对路政执法工作的支持,成立由当地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协作配合,才能更好的解决问题,促进发展,维护和谐。
充分运用和发挥高科技管理手段。我认为应加快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设;一是建立起电子监控系统,为提高执法效率、保障执法公正,应在路政执法中推广电子眼技术的应用,及时、准确地掌握各类路政违法行为,二是应构建起交通系统内执法机构的信息交流平台。目前路政、运管、交警都有各自的信息管理系统,但各系统之间缺乏联系,资源不能共享。建议省交通厅对各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科学整合,提高共享性。
讲究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水平。路政执法一定要把握好合法、合理原则与效率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处理好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关系,在执法过程中,路政执法人员不要以“管人者”自居,切勿存在态度上的“冷、硬、横”和不注重语言的表达,无意中伤害了当事人,导致他们情绪抵触,熟练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提高语言表达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