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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刑事侦察部门分管的刑事案件及其立案标准和管理制度公安部关于刑事侦察部门分管的刑事案件及其立案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 1979年12月24日,公安部前言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局,铁道部、交通部公安局: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现将刑事侦察部门分管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刑事案件及其立案标准和管理制度重新规定如下。一、管辖范围刑事侦察部门分管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一)杀人案;(二)伤害案;(三)抢劫案;(四)投毒案;(五)放火案;(六)爆炸案;(七)决水案;(八)强奸案;(九)流氓案;(十)盗窃案;(十一)诈骗案;(十二)抢夺案;(十三)敲诈勒索案;(十四)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案;(十五)伪造有价证券案;(十六)伪造票证案;(十七)伪造公文、证件、印章案;(十八)投机倒把案;(十九)走私案;(二十)拐卖人口案;(二十一)制造贩运毒品案;(二十二)非法制造、贩运枪支、弹药案;(二十三)制造、贩卖假药案;(二十四)破坏生产案。走私、投机倒把行为,主要由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需要侦查的走私、投机倒把案件,由公安机关的刑事侦察部门主管。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包庇其他犯罪分子罪,第一百七十二条窝赃,销赃罪,按包庇对象和赃物来源,分别附入同类案件。刑法规定的下列案年,由政保、经文保、铁道交通保卫、边防保卫、预审、劳改以及治安管理等业务部门分别主管:反革命案、公然侮辱诽谤案(第一百四十五条中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和窝藏包庇反革命案,由政保、经文保、铁道交通保卫和边防保卫部门分别主管。破坏交通设备案,破坏动力、燃料设备案,破坏通讯设备案,破坏珍贵文物案和重大责任事故案,由经文保、铁道交通保卫和消防管理部门分别主管。经文保卫部门主管的案件中,需要勘查现场,鉴定痕迹、物证,对涉及社会嫌疑线索的调查控制,刑事侦察部门积极配合。破坏边境碑界桩案、偷越国(边)境案、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案,由边防保卫部门主管。在押犯脱逃案,由预审、劳改部门主管。过失杀人案,伤害案(第一百三十四条中为打架斗殴或群众性械斗致伤的、第一百三十五条过失伤人的),违法捕捞水产品案,违法狩猎案,扰乱社会秩序案,流氓案(第一百六十条中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的),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案、私藏枪支、弹药案,聚众赌博案,制作、贩卖淫书、淫画案,妨害公务案,神汉、巫婆造谣、诈骗案,毁坏公私财物案,破坏名胜古迹案,致死人命案,由治安管理部门主管。这些案件,发生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本单位保卫组织协助查处;案情复杂,需要勘查现场,或者需要使用秘密手段的,由刑事侦察部门负责进行。交通肇事案,由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主管。二、立案标准对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犯罪人自首的材料,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刑事侦察部门立案侦查的各类案件,应当分别具有下述各种情形:(一)杀人案。故意杀人的;“打砸抢”致人死亡的。(二)伤害案。流氓伤害他人的;行凶报复致人重伤的;“打砸抢”致人伤残的。(三)抢劫案。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走公私财物的;因“打砸抢”毁坏或抢走公私财物的。(四)投毒案。投放毒物致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五)放火案。放火烧毁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六)爆炸案。使用爆炸方法进行破坏,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七)决水案。故意决开水库、河流等堤坝,毁坏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八)强奸案。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轮奸妇女的,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九)流氓案。结伙侮辱妇女的;猥亵妇女,情节恶劣的;用腐蚀剂毁坏妇女衣着的,或者剪割妇女发辫、衣着、情节恶劣的。(十)盗窃案。盗窃枪支弹药(含小口径步枪)、爆炸物品的;盗窃公私财物城市折款二十五元、农村折款十五元以上的;盗窃粮食一百斤以上,粮票五百斤、布票五百尺以上的;盗窃自行车、汽车的;盗窃耕畜的;盗窃财物虽不足第二、三款所列数额,但造成严重后果、撬盗保险柜、连续撬门破锁多户,或者其他作案手段恶劣的。(十一)诈骗案。使用各种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城市折款二十五元以上,农村折款十五元以上的;(十二)抢夺案。抢夺公私财物折款二十五元以上的;抢夺枪支、弹药的。(十三)敲诈勒索。以恐吓、威胁的方法,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十四)伪造、贩运国家货币案。伪造国家货币或者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十五)伪造有价证券的;伪造支票、股票或者其他有价证券的;以营利为目的,伪造车票、船票、邮票、税票、货票的。(十六)伪造票证案。以营利为目的,伪造计划供应票证,情节严重的。(十七)伪造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