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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标准(2008.8)第一部分-[『法律相关』]版权声明:转载时请以超链接形式标明文章原始出处和作者信息及本声明 http://boliii.blogbus.com/logs/48144665.html 第一部分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案件 一、放火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情节和后果严重,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000元以上,毁损粮食、棉花500公斤以上的。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数人死亡,直接损失财物一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造成财产巨大损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政府机关、水厂、电厂、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进行放火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放火,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涉嫌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应予立案。 二、决水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故意决开水库、河流等堤坝,损坏公司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2、决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千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千斤以上的。 3、决水致死数人,直接损失财物1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三、爆炸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情节、后果严重,致人死亡、重伤,或者损失财物千元以上,毁坏粮食等千斤以上。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数人死亡,直接损失财物万元以上,毁坏粮食等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党政机关、水厂、电场、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进行爆炸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爆炸行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 四、投放危险物质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情节、后果严重,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千元以上,毁坏粮食千斤以上。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死数人,直接损失财物万元以上,毁坏粮食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对公共饮用的水源或食品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生命安全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1支以上的;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1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 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手榴弹1枚以上的; 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00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 7、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千克以上、雷管30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0米以上的; 8、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爆炸物的; 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六、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盗窃、抢夺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 2、盗窃、抢用军用子弹1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 3、盗窃、抢夺爆炸装置的。 4、盗窃、抢夺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00克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的。 5、虽未达到上升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七、盗窃、抢夺危险物质案: 涉嫌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的行为,应予立案。 八、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涉嫌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应予立案。 九、抢劫危险物质案: 涉嫌抢劫危险物质的行为,应予立案。 十、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 涉嫌走私国家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 十一、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 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的应予立案。 十二、故意杀人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故意杀人的;“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2、杀人致死、重伤的情节和后果严重的案件。 3、一次杀死、杀伤数人,或者杀人碎尸的,持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