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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落实实验室安全主体责 任,提高规范性、有效性和针对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等文件以及教育部高校实验室安全检查要求,根据《实验室 技术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是根据危险源的特性和导致(引 发)危险的严重程度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评价),并配套专业化安 全管理和预防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全校所有实验室(包括教学实验室、科研实 验室及公共平台等)。实验室以“房间”为单位按照所涉及的危险 源及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实验场所安全分类和风险等级的认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开展实验室安全 分类分级相关工作。 第五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归口管理 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校实验室分类分级认定工作,对各级各类实 验室实施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六条各学院(研究院)作为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落实所 属实验室(系、所、中心)按实验场所(房间)进行危险源类别和 风险等级的认定,并对认定结果进行审核与确认,报实验室与资产 管理处备案;主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院领导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 分类分级管理工作;针对不同危险等级实验室制定相应的管理措 施,实施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 第七条各实验室(系、所、中心)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一责任人,负责根据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要求,对所属 实验场所(房间)进行危险源类别和风险等级的评估和认定,认定 结果报学院(研究院)审核确认。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实行动态管理,当实验场所的危险源使用 及存放情况发生改变,实验室应重新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认定,并经 学院(研究院)确认,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三章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 第八条实验室安全分类主要根据实验场所涉及的危险源特性进 行划分,结合我校学科门类和专业设置,分为化学类、生物类、辐 射类、机电类、特种设备类、其他类等。 第九条涉及化学反应和化学品的实验场所归属为化学类实验 室。主要危险源为毒害性、易燃易爆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管理 重点是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麻醉品和精神药品、国家安 监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实验气体、化学废弃物等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涉及微生物和实验动物的实验场所归属为生物类实验 室。主要危险源为微生物(传染病病原体类等)、动物等危害个体 或群体安全的生物因子。重点是开展病原微生物研究和实验必须在 具备相应安全等级的实验场所进行,开展实验动物相关工作必须具 有相应的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从业人员资格证 等),使用实验动物须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购买 等。 第十一条涉及放射源、射线装置等的实验场所归属为辐射类实 验室。主要危险源为放射性物质。管理重点是放射源使用资质、存 放场所、涉源人员等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涉及机械、电气、高温高压等设备及仪器仪表等的实 验场所归属为机电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 高压及大电流设备、激光设备、加热设备等。管理重点是高温、高 压、高速运动、电磁辐射装置等特殊设备及机械、电气、激光、粉 尘等的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涉及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的实验场 所归属为特种设备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是该类设备自身,起重机 械可能造成重物坠落、起重机失稳倾斜、挤压、高处跌落等危害; 锅炉可能因超温、超压等导致材料失效发生爆炸或泄露造成机械损 伤、烫伤等危害;压力容器可能因遇热超压、机械损伤、减压阀不 合格等造成爆炸或气体外泄等危害。管理重点是按照要求取得《特 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操 作规程。 第十四条不涉及上述危险源的实验场所均归属为其他类实验 室。主要危险源为用电设备引发的用电安全风险,管理重点是规范 用电。 第十五条各类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地方)及学校相 关法规制度要求,履行各类安全审验和报批程序,对其危险源进行 安全管理。 第四章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 第十六条安全风险分级标准:根据实验室使用或存放危险源的 危险程度,将实验室安全风险级别划分为一级(高危险等级)、二 级(较高危险等级)、三级(中危险等级)、四级(一般危险等 级)4个等级。 第十七条安全风险等级评价指标主要包括:1.危险化学品;2. 病原微生物;3.放射源及射线装置;4.压力容器;5.起重机械;6. 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回转机械、激光设备等;7.大功率充、放电 装置,高压、强磁设备等;8.冷热设备(冰箱、烘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