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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推进实验室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防范和控制等工作开展,进一步降低实验室安全风险,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要求和《XX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验室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健康损害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其组合;危险源辨识是指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风险评价是指对危险源导致的风险进行评估,对现有控制措施的充分性加以考虑以及对风险是否可接受予以确定的过程。第三条实验室根据存在的主要危险源类别进行分类管理,根据危险源风险评价的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分级管理,针对性地采取安全防范和控制措施。本办法适用于已在学校教务处、科学技术处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职能部门实验用房备案的实验室或实验配套场所,实验室以“房间”为单位进行分类管理和安全风险级别认定。第四条学校实验室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是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管理系统,相关职能部门、学院与实验室须明确专人负责平台业务管理和数据维护等工作。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相关工作;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开展实验室分类分级认定工作,对各类各级实验室实施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异化管理。第六条学院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源类别和风险等级认定工作,审核和确认实验室认定结果,报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日常管理,针对不同类别和风险等级的实验室采取相应防范和控制措施,制定相应管理制度与应急预案,加强对高风险实验室的重点管控。第七条实验室主任或负责人负责所属实验室危险源的清查以及危险源类别和风险等级的评价与认定,认定结果报学院审核确认;负责实验室安全资质的报批或审验申报,安全分类分级日常管理等工作的开展。第八条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实行动态管理,当实验室危险源的使用或存放情况发生改变,实验室须重新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认定,并经学院确认,报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及时更新学校实验室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相关信息和数据。第三章实验室分类管理第九条根据实验室涉及的主要危险源类别,结合实验室所属学科专业和开展的实验项目等因素,实验室分为化学类、生物类、辐射类、机电类和其他类等五类实验室。第十条化学类实验室是主要涉及化学反应和化学品的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毒害性、易燃易爆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化学反应过程释放的有害物质或产生的高温高压。管理重点为对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等管制类危险化学品以及麻醉品与精神药品、危险实验气体、化学废弃物等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和实验项目的安全审核。第十一条生物类实验室是主要涉及微生物和实验动物的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微生物(传染病病原体类等)和实验动物等危害个体或群体安全的生物因子。管理重点为开展病原微生物研究和实验必须在具备相应安全等级的实验室进行,开展实验动物相关工作必须具有相应的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从业人员资格证等),使用实验动物须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学生开展动物实验前须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和穿戴好相关安全防护用品等。第十二条辐射类实验室是主要涉及放射源、射线装置等的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性装置。管理重点为放射源使用资质、存放场所、涉源人员等的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机电类实验室是主要涉及机械、电气、电子、高温高压等设备及仪器仪表等的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高压及大功率设备、激光设备、加热设备等。管理重点为高温、高压、高速运动、电磁辐射装置等特殊设备和机械、电气、激光、粉尘等的安全管理,特种设备须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第十四条其他类实验室是指不涉及上述分类的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实验室用电用水安全风险和消防安全风险。管理重点为规范用电用水和消防安全。第四章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第十五条根据实验室使用或存放的危险源、仪器设备、实验废弃物和实验过程的风险程度,将实验室安全风险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相应的安全风险程度为高危险、危险、较危险、低危险,依次降低。第十六条实验室安全风险的定级实行“就高不就低”原则。安全风险等级较高实验室的设备、工具、试剂等原则上不得移到安全风险较低的实验室使用,如果确需临时使用,必须用后及时放回原等级实验室;剧毒品、第一类易制毒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物品严禁移出原实验室使用。第十七条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涉及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1.剧毒化学品(含剧毒气体);2.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3.爆炸品(含民用爆炸品);4.人间传染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5.放射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