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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贷款利息减免作业细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公司不良贷款利息减免作业流程管理,有效地保障公司资产质量、降低逾期比及提升呆账回收金额,根据《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零售业务客户信贷业务之逾期及呆账案件罚息、利息减免管理,包含逾期、呆账案件之催收、诉讼、强制执行及客户结清、委外催收及收车等作业程序中所涉及的罚息、利息减免作业。 第三条利息减免作业原则 3.1依法合规原则。逾期呆账减免与处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我公司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3.2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挽回损失原则。不良贷款利息减免应以尽快、尽可能多地收回贷款为前提,经综合评估后确定全部或部分利息的放弃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我公司债权。 3.3区别对待原则。利息减免必须根据不良贷款本息沉淀的时间长短、清收的难易程度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减免额度,利息减免不搞“一刀切”。 3.4逐级审批原则。凡利息减免一律实行上报处级领导,额度较小的可由处级领导审批,额度较大的须逐级审批至总经理。 3.5严格保密原则。为避免产生借款人逃废债等不良后果,我公司在对借款人实行利息减免时,应严格保密,有关人员不得向任何外单位、外部人员宣传、报道有关情况。 第四条减免利息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4.1利息减免必须以我公司能够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为前提。 4.2利息减免必须以我公司实际受偿为前提。在借款人仅仅制定还款计划而未实际还款时,不得予以减免。 第五条不良贷款划分: 5.1按贷款期限管理划分的后三类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 5.1.1逾期贷款:抵押贷款合同规定期限(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5.1.2呆滞贷款:超过抵押贷款合同规定期限(含展期后到期)1年(含)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1年,但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借款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借款人已名存实亡,复工无望;借款人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 5.1.3呆账贷款: a.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b.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并取得了医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c.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有保险公司或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重大事故和灾害鉴定证明、保险赔偿金证明的,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d.贷款人依法处置抵押物、质押物所得价款不足补偿抵押、质押贷款部分,有法院裁决书及抵押物拍卖的《拍卖转让合同书》; e.贷款本金逾期1年,我公司向法院申请诉讼,经法院裁判后仍不能收回贷款,或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或担保人事实上已经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2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f.借款人依法触犯刑律,依法受到法律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 g.其他经我公司上级单位批准核销的贷款。 5.2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的三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 5.2.1次级类贷款: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已经出现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造成一定损失。 5.2.2损失类贷款: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贷款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六条不良贷款减免利息范围 6.1下列贷款如能通过各种方法一次性归还本金的,可减免全部利息;归还部分本金的,可减免同等比例利息: a.已被列为损失类的贷款; b.已被列为次级或可疑类的贷款; c.由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暂无法执行导致法院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的; 第七条操作流程 7.1由资产管理部资产保全科人员与借款人在协议一致的基础上,将申请报告、审批表(见附件)和有关资料呈报资产管理部总监审批。 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贷款基本情况和风险程度,欠息形成原因; 对借款人、保证人或其他偿还贷款责任人的还贷能力的财务分析预测; 拟采取的减免利息方案,减免利息的理由、对贷款收回及对公司的收益的影响; 就减免方案必要性和可行性应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利息减免审查 我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监对提交的减免息客户进行核查,负责对借款人情况、清收过程、减免息必要性和可行性、申报资料完整性等的核实复查工作。对符合利息减免条件的,我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监拟出审查意见,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九条利息减免审批权限 9.1减免额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小额利息减免客户可由资产管理部总监审批。 9.2减免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小额利息减免客户可由资产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