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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利息减免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利息减免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推进辖内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不良贷款的压降工 作,有效化解资产风险,快速降低不良贷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利息减免是农信社为激励不良贷款借款人还款的积极性,最 大限度地清收不良贷款,对符合特定条件及范围的部分借款人结欠的不良贷款利息 而采取的特殊灵活措施。正常贷款及一般情况下的不良贷款不适用于此办法。 第三条减免贷款利息包括减收或免收上浮利息、加罚利息或全部利息。上浮 利息是指农信社执行正常贷款利率与基准利率之间的利息差;加罚利息是指农信社 不良贷款执行利率与正常贷款执行利率之间的利息差。 第四条实施不良贷款利息减免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收回资产最大化原则。即农信社在实施不良贷款利息减免时,必须有利于 最大限度地收回不良贷款、减少资产损失,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确保农信社利 益最大化。 (二)区别对待原则。处理利息必须根据不良贷款本息沉淀的时间长短、清收的 难易程度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减免额度,减免利息不搞“一刀切”。 (三)逐级审批制度原则。凡减免利息一律实行上报联社审批或按联社授权的额 度审批,任何人任何单位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对债务人 减免贷款利息。 (四)严格保密原则。为避免产生企业逃废债等不良后果,农信社在对某一债务 人实施减免利息时,应严格保密,有关人员不得向任何外单位、外部人员宣传、报 道有关信息。 (五)先还后免原则。有关债务人必须是全部或部分偿还不良贷款本金和利息 后,农信社才能对其实施减免不良贷款利息。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五条实行减免利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减免利息必须以借款人、保证人或其他偿还贷款责任人偿还全部或部分贷 款本金为前提; (二)减免利息应以现金偿还为前提,部分以物抵债的,原则上只能给予部分利 息减免; (三)减免利息必须以农信社实际受偿为前提。在借款人仅仅制定还款计划而未 实际还款时,不得给予减免。 第六条可以实行减免利息的范围: (一)下列贷款如能通过各种方法一次性归还本金的,可减免全部利息;归还部 分本金的,可减免同等比例的利息: 1、已列为呆账贷款的; 2、已失去诉讼时效的; 3、法院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的; 4、1996年底以前发放现已成为呆滞贷款的(含后来办理了借新还旧的呆滞贷 款,下同)。 (二)2002年底以前发放现已成为呆滞贷款的: 1、如能通过各种方法一次性归还本息的,可减免上浮利息和加罚利息; 2、能够按照订立的分期偿还计划偿还本息,并且首期能够归还20%以上本金 的,农信社在与债务人或其他偿还贷款责任人签订债务处置协议后,可给予减免上 浮利息和加罚利息,其余利息实行停息挂账处理,若欠债人或其他偿还贷款责任人 不履行协议按期还贷,农信社则从其未能履行协议的当年恢复计收加罚息; 3、如地方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对多家企业不良贷款实行“一揽子”统筹还贷 处置的,农信社在与偿还贷款责任人签订债务处置协议后,可视情况给予减免上浮 利息、加罚利息甚至全部利息,但减免的利息额不应超过所欠本息额的50%。 第三章操作程序 第七条申报 贷款发放社为申报社,申报社在与借款人、保证人或其他偿还贷款责任人协商 一致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公开、民主决策的原则,将减免项目提交贷款审批小组进 行审议,集体表决并提出表决意见。对表决通过的将申请报告、审批表(见附件1) 和有关资料呈报联社审批(联社授权信用社审批的除外)。 (一)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借款人基本情况; 2、贷款基本情况和风险程度,不良贷款和欠息形成原因,农信 社有关责任追究情况; 3、对借款人、保证人或其他偿还贷款责任人的还贷能力的财务分析预测; 4、农信社所采取的清收、盘活、保全措施及效果; 5、拟采取的减免利息方案,减免利息的理由、对贷款的收回及农信社收益的 影响。 (二)有关资料(复印件)应包括: 1、有关借款合同、借据、保证合同、抵押(质押)合同; 2、双方拟签订的债务处置协议或减免利息协议(意向书); 3、欠息清单; 4、债务人工商登记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审查审批 (一)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对农信社提交的资料进行调查、审查。对符合利息减免 条件的拟出审查意见,交由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并提出审批意见。 (二)审查重点:是否符合不良贷款利息减免的范围和条件,对借款人、保证人 或其他偿还贷款责任人的还本付息能力判断是否准确,减免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规 定,还本付息的额度、比例和还款进度与相应减免利息的约定是否合理,有关处置 方案是否符合收回资产最大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