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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保证我校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温州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学校教学、科研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修。 第二条学校教学、科研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修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的管理原则,在学校主管校长领导下由设备处负责全校的仪器设备维修的管理工作,各二级单位要明确主管领导和相应的责任人及职责。 学院2万元以下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由各学院自行负责,其经费由学校直接划拨给学院包干使用。各学院要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保证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维修与保养,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 2万元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维修费、校直属单位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由学校统一负责,学校设立仪器设备维修专项经费。 第三条专顶经费购置大型仪器设备论证时要充分考虑其运行维修费用。 第四条学校鼓励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对外服务,对外 服务收费的应有一定比例作为维修基金存入学校仪器设备维修专项经费。 第五条2万元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流程为: 1.使用管理者如实填写维修申请表。 2.所在二级单位主管领导签署审查意见。 3.设备处审查申请材料并在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确定维修计划,维修经费5000元以下由设备处长审批,超过5000元由分管校长审批。 第六条多媒体教室设备、公用机房电脑等设备原则上引入定点维修商维修,具体细则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管理办法2008年1月1日起实行。 本管理办法归设备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