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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149号(5月1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行)个人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 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 法》、《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 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个人贷款按用途分为个人住房贷款、个人 消费贷款和个人经营类贷款。 (一)个人住房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 普通住房的贷款,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等。 (二)个人消费贷款是指本行向申请购买合理用途的消费品 或服务的借款人发放的个人贷款,包括: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 人教育贷款、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其他消费贷款等。 (三)个人经营类贷款是指本行向有合法生产经营用途的个 人发放的经营性贷款,包括以业主或实际控制人个人名义申请的 实际用于其经营实体的贷款。 第三条本行开展个人贷款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 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个人贷款投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 坚持“以农为本、服务三农”,优先满足广大农户生产以及消费 等方面的有效信贷资金需求。 第五条各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支行”)必须按内控 制度,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按照本行《贷 款管理基本制度》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并 按总行有关制度办法对各岗位进行考核和问责。 第六条本行实行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并通过减少风险 暴露、分散资产组合、增强抵押品等方式逐步进行风险缓释。 第七条支行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不得 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个人贷款不得挪用,支行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个人贷 款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规定 (一)个人贷款的期限原则上根据借款人借款用途、资金周 转周期、收入的实现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但最长期限(含展期) 要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二)个人贷款利率按照总行贷款利率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条贷款额度应结合借款人资信等级、收入、负债、支 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控制借款 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中国银监会或国家其它有关部 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总行信贷管理部门依照本细则对个人贷款业务实 施监督管理,制定各产品制度、办法及相关操作流程。 第二章对象与条件 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的对象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二条个人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60周岁以内(含60周岁),但总行批准的除 外; (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三)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四)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合理; (五)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六)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申请、受理与调查 第十三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向开户行递交书面借款申 请书,申明借款金额、期限、用途、贷款方式、还款来源等基本 情况。各支行应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关的借款资料,借款资料按总 行信贷档案管理制度规定的内容收集。 第十四条借款人应按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出具承诺,承诺 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完整、有效。支行应明确客户经理对借 款人、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做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第十五条支行接受借款人申请必须坚持借款人面谈制度。 (一)以业主、实际控制人承贷的,调查人面谈具体参照《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其它个人贷款面谈可与贷款调查同步进行,主要通过 面谈了解借款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家庭收入、负债情况、家庭成 员构成、贷款用途、贷款期限、还款来源、保障方式、法律纠纷 等内容。调查人员应将上述内容据实填入《个人贷款面谈记录》, 并与借款人共同签字确认。《个人贷款面谈记录》作为信贷档案 统一规范保管(每个客户档案中至少有一份面谈记录)。 第十六条支行受理借款人借款申请后,客户经理应按照双 人调查原则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就贷款同意与否、贷 款金额、利率、期限、担保方式等提出明确意见,并对其内容的 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总行授信管理部须现场风险评价 的申请,由总行授信管理部派员调查并出具书面风险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贷款尽职调查 (一)尽职调查的程序与方法 贷款尽职调查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 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1.核实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与完整性; 2.深入借款人生产、工作以及生活活动区域进行实地调查、 走访; 3.与借款人本人面谈,也可以同时根据贷款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