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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课案例案例一案例二案例三案例四案例五案例六被告(保险公司)拒赔是合理的。 FOB(FreeonBoard),意即装运港船上交货。根据国际商会(1CC)《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解释,FOB术语下,风险的转移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即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超过船舷后(包括交货后整个运输过程)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因而人们往往认为,在FOB术语下,买方为了自己的利益着想,通常要投保海洋货物运输险,而根据保险的习惯,海运保险一般适用“仓至仓”条款,所以卖方无需再进行投保。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往往会出现类似本案例中卖方利益受损,保险公司却拒赔的情况。这就涉及到保险公司理赔的条件的问题。保险公司赔付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所发生的风险损失必须在所投保险险别规定的承保范围内。 (2)、只有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 (3)、向保险公司行使索赔权利的人,不仅要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还必须享有可保利益。可保利益,又叫保险利益,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所给予保障的并不是保险标的(保险所保障的对象,如财产保险中的建筑物、商品等有价物)本身,而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经济利益。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致使保险标的不安全而受到损失,或因保险事故不发生,致使保险标的安全而得益,这种损益关系就是可保利益。从卖方来看,当损失发生时,他对货物拥有所有权,货物的损失直接对他造成了经济利益的损害,从而他享有可保利益。但是由于保险是由原告代买方购买的,所以买方是该批货物的投保受益人,原告既不是被保险人,也不是保险单的受让人,尽管保险单内包括“仓至仓”条款,而原告在损失发生时也拥有可保利益,但原告卖方不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因此原告无权向被告要求赔偿。 从买方来看,他是该批货物的投保受益人,因此他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但是货物损失发生在运往装运港途中,此买方不拥有对货物的所有权,而且根据FOB条件,风险转移以船舷为界,所以损失发生时,风险并没有从原告转移给买方,也就是说,该损失没有给买方带来经济利益的损害,因此他不具有可保利益。保险人对买方所负的赔偿责任仅限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至目的地收货仓库为止,由承保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所以尽管上例中的损失属于ICC(A)的承保范围,买方也无权向被告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