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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家思想 ——中国法律思想史期中作业 小组成员: 张娇娇1207083 李晶1207091 何箫1207037 王思博1208081 王墨笛1207109 法家思想介绍 一、法家思想产生背景 东周时期,社会动荡,“礼崩乐坏”,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私田的增多,使得诸侯实力逐渐增强,周天子的实权越来弱,诸侯要求掌握一些政权,他们开始征伐,“礼”所维护的宗法制度和分封制度遭到践踏,奴隶社会开始解体向封建社会过渡。新兴的封建势力为适应封建社会发展的要求,力图冲破“礼治”思想的束缚,要求实行“法治”,先秦法家思想应运而生。法家思想从他产生,发展,昌盛,到后来的衰弱(由于自身的缺陷和时代背景)经历了漫长的一个过程,当然,在此我强调的是衰弱而不是衰落,即使它后来影响力没有鼎盛时期大,但是法家的思想在中国的历史上以及当今社会的作用仍然是不可替代的。 法家思想主要代表人物 (一)前期是法家法律思想的形成时期。这个时期的主要代表人物有李悝和吴起。他们的主要贡献是推动法律在政治实践中的应用。 (二)中期是法家法律思想的成熟时期。这个时期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商鞅、慎到和申不害。他们不仅创立了系统法家学说,而且把这些学说用来指导当时的法制建设。 (三)后期是法家法律思想的综合期和变异期。这个时期的主要代表人物有韩非子和李斯。韩非子总结了前期和中期法家的法律思想,对完善法家理论,充实法家法律思想的内容做出了贡献,但也有过分迷信“术”以至于降低法治的理论价值的过误。李斯对法家法律思想在秦的法制建设中的应用起了很大作用,但对秦王朝立法、用法实践中的致命失误也有其不可推卸的责任。秦王朝建立后用国家权力树立法家之学的统治地位,用法家思想去统一社会舆论,使法家之学丧失了学术自身应有的生命力。汉兴之初,痛斥秦朝严刑峻罚之声不绝,但法家之学仍然是汉朝初年的基本统治思想。黄老之学是在汉惠帝即位以后才取代了法家之学的地位。 (一)商鞅的法律思想 1.简介 商鞅(约公元前390年—公元前338年),原姓公孙,因在秦变法有功,受封于商,后称商鞅,是先秦法家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魏国是战国时期进行变法改革最早并取得成功的国家,也是法家思想和法家人物的故乡,良好的学术气氛,加上商鞅“少好刑名之学”,使得他在青年时代便成为一位超群的法家人物。公元前359年,31岁的商鞅求见秦孝公,“以强国之术说君”,孝公大悦,与较“语数日不厌”。在得到孝公的赏识之后,商鞅被委以左庶长,主持变法。他的变法涉及政治、经济、思想等各个领域。在变法实践中,发展了先秦法家的理论,提出了明确的实行“法治”的基本要求。商鞅变法使秦国日益强大,为秦之统一六国奠定了坚定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基础。 2、商鞅的变法思想 商鞅的变法思想,即其法制改革思想,是商鞅法律思想的基础。商鞅的立法思想、执法思想和刑法思想都是在这个基础上提出来的。 商鞅的变法思想的依据主要有三点: 一是富国强兵的政治需要,“明君治国,不可须臾忘于法”,他认为君主应具有远见卓识,有坚定的决心,挣脱旧的法制,建立新的法律制度; 二是社会发展的进化史观,他认为明君应因时立法,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是“好利恶害”的人性论思想,他认为治国先治吏、治吏要先知人性,民众的好利之心是天生的,“人君而有好恶”,他继承了荀子“性恶论”的观点,认为人生来具有好恶之性,他认为只要施与适当的教育,就可以让人弃恶从善。 3、商鞅的立法思想和执法思想 (1)因时立法,立法应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民俗民情; (2)“缘法而治”,他主张依法治国,“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正因为“人好爵禄而恶刑罚”,所以只能用赏罚的法律手段而不能用仁义道德来统治。法家正是利用这种人性论来否定温情脉脉的宗法关系和儒家的“礼治”、“德治”、“人治”,并为实行法治的必要性提供依据的; (3)法律要明白易知,“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 (4)强调立法、执法的公开性和权威性,商鞅在实行变法时,改“法”为“律”,并不是简单的名称改变,“法主要强调的是内容方面的公平与公正;而律则侧重于法律规范在适用上的普遍性和统一性”,它其实体现了商鞅对法律的公开性和普遍性的重视。 4、商鞅的刑法思想 (1)“刑无等级”、统一刑罚。他主张除君主及继承人外,自卿相将军至大夫庶人犯法,一律治罪,这对打击当时的奴隶主贵族特权有重要的意义,但商鞅的“法治”思想是以树立君主的绝对权威、维护君主至高无上的地位为出发点的,与西方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本质的区别; (2)主张重刑轻罪,“以刑去刑”。他主张利用刑罚的暴力性和威慑性来树立司法的权威,以巩固政权、稳定社会。他提出:“重刑者,民不敢犯,故无刑也”,治理国家应用重刑,这样人民就不敢犯轻罪,更别提重罪了。“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行罚重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