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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建筑垃 圾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8.29 •【字号】江津府办发〔2018〕134号 •【施行日期】2018.08.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江津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江津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彻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9日 江津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维护城市环境,规范建筑垃 圾运输秩序,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市容 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 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城市建成区内建筑垃圾运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建筑垃圾运输 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和其他运输活动及空载等状态下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运输”是指本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 和拆除、修缮、养护、装饰装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其他设施及居民装饰 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除有毒有害等特殊垃圾以外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的 场外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活动。 第四条建筑垃圾运输遵循统筹规划、源头管控、联合执法、安全第一的原 则。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加强建筑垃圾运输工作的领导,协调处理建筑垃圾运输 处置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建立与建筑垃圾运输监管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和保障机制。 第六条区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区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的行业监管部门。 城市管理、公安、国土房管、规划、交通、环保、商务、发展改革委及各镇街 (工业园)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属事和属地管理原则各司其责,做好建筑垃圾运输、 处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鼓励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成立行业自治组织,督促其落实行业规范和 安全生产条件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安全运输专业技能培训活动。 第八条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支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采用建筑 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九条本区建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监督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 有权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违法行为、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和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举 报。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 第二章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管理 第十条本区实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企 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应当向各镇街(工业园)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 圾运输核准,核准后方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工商部门应当公布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个人、挂靠车辆不予审批建 筑垃圾运输申请。 第十一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二)安装封闭裙边,转弯、倒车视频影像系统或者雷达报警装置运转正常; (三)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具备完整、良好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和全 密闭运输机械装置; (四)按照规定在车尾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标志、编号、反光标贴及放大号 牌,车身颜色醒目且相对统一; (五)在车顶设置顶灯,顶灯上应有载明车牌号码、所属企业名称等信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取得驾驶证件,并具备一年以上 驾驶大型车辆经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在本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一)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曾酒驾、毒驾、肇事逃逸的; (三)受到其他刑事处罚的; 第十三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与驾驶人员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劳动 合同、聘用协议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严格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下列管理台帐及制度: (一)车辆登记台帐。 (二)车辆清洗台帐。 (三)车辆安全检查台帐。 (四)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台帐。 (五)驾驶人登记台帐。 (六)驾驶人交通违法、事故台帐。 (七)实行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制度。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没 有得到追究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相关人员没有得到教育不放过。 第十五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在收费点醒目位置公示运输收费标准,做好 明码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