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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民宿管理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4.04.01 •【字号】珠府办〔2024〕4号 •【施行日期】2024.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民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珠海市民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 施。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日 珠海市民宿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开办要求 第三章开办程序 第四章经营规范 第五章监管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民宿经营管理,提升民宿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与 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盘活城乡闲置资源,推动乡村振兴, 根据《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经营者利用农村、海岛、历史文化名镇名 村、重要景区及其周边的独幢、联排式住宅或其他民用建筑开办的,为旅游者提供 体验自然景观、生态环境、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商事登记和民宿登记。 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划定可以开办民宿的具体区域并向社会公 布。 第三条民宿管理遵循政策引导、便利准入、加强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 实现民宿发展的品牌化、特色化、标准化和规范化。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建立民宿发展统筹协调 工作机制,负责民宿发展重大问题决策,指导、协调、督促各职能部门履行本办法 所规定的各项职责。 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各区(经济功能区)的海岛风貌、 自然景观、乡村特色、历史文化、生态环境等特点制定有利于民宿发展的具体政 策。 民宿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民宿登记工作,并协助有关部 门开展民宿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文化旅游部门负责民宿发展的统筹协调工作,推广民宿品牌形象, 宣传民宿服务质量标准,指导开展民宿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培训,维护旅游民宿管理 系统运行。 公安部门指导民宿经营者安装、维护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配置必要的安全技术 防范设施,负责民宿日常治安管理。 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对民宿经营者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指导开展民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民宿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负责民宿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 案抽查;监督、指导民宿经营者按照相关消防技术规范标准要求设置消防设施、配 备消防设备及器材;对民宿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民宿经营者的商事登记和食品、特种设备安全的监 督管理,依法查处未取得营业执照而开展民宿经营或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而开展食 品经营的行为,引导民宿经营者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 责民宿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六条民宿经营者承担生产安全、消防安全、房屋质量安全和食品质量安 全等的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对可能危及住客人身和财产安全 的情形,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说明或警示。 台风、暴雨、风暴潮、洪水、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期间,民宿经营者应当按照 预警信息或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适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相关区域、组织人员避险 等防灾避险措施。 第七条鼓励成立民宿行业协会。民宿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和行业服 务作用,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制定服务规范,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产 品推广、培训交流、争议协调等服务。 第二章开办要求 第八条民宿单幢建筑的客房数量不超过14间,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建 筑总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超过前述规模的住宿服务经营场所,依照旅馆业相关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行申办。 第九条民宿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空间规划的相关规定,并避开易发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高风 险区域; (二)民宿不得设置在工业建筑以及工业性质用地附属的集体住宿建筑内部; (三)民宿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内部; (四)位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范 围,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以及利用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 等作为民宿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划要求; (五)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饮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