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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创空间运营机制 众创空间运营机制 篇一: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制度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加快发展新型创业服务 平台,营造我市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等 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众创空间由作为主体运营机构,是 一个依托为基础的平台,同时为相关的创业者提供一个低成本、便利 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业服务平台。第三条众创空间致力于推动民 间科技力量和创新文化的发展,整合人才和资源优势,鼓励发明创造 和技术创新,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 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第四条众创空间物理空间及配套设施主要依 托,由办公空间、器具材料及其他配套设施,并负责日常运营管理。 第二章入驻条件第五条进入众创空间的创业者应符合以下条件:(一) 有足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有明确的创新创业方向和构思,或已 有具体创业项目;(二)项目方向必须是高新技术领域,符合我国高 新技术产业导向;或符合天津市产业结构调整及产业导向的技术开发 项目能够促进我市经济发展。(三)项目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的经 济与社会效益显著。第六条申请流程(一)申请进入众创空间的创新 创业者或项目团队向递交申请,并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创业计划书 及所需的其它材料;(二)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进行考察并审核材 料的真实性,提交项目评审组讨论决定;(三)申请批准后,与申请 人签订入驻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第七条为了保障入驻项目得到 充分空间以及发展资源,空间同时间在服务项目控制在200家。第三 章管理及考核第八条进入众创空间的创业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和政策。第九条进入众创空间的创业者应当自觉遵守各项管理规定, 自觉配合科创孵化器各项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第四章毕 业与退出机制第十条毕业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企业并运营2 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二)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 度。(三)年营业总收入达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达 1000万元以上。第十一条入驻三年以上仍不能达到毕业标准的企业应 退出众创空间管理。第五章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在基本信 息归档期,由档案管理员分别向各项目联系人收集应该归档的原始资 料。各项目联系人应积极配合与支持。第十三条档案 建立后,由专人管理,方便填写、保管和查阅。第十四条为了提 高管理效率,将项目按照孵化阶段进行分类管理。第六章企业联络员 第十五条设立初创企业联络员,联络员职责如下:(一)主动联系、 跟踪企业发展情况,每周联络4至5家初创企业,了解他们的现状、 问题和需求,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二)负责企业与空间、企 业与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对接;(三)解答初创企业的疑难问题, 并协助企业联系各职能部门落实相应的服务要求。(四)每个月、半 年或一年,集中汇集企业的发展情况,经分类归纳和整理,分析企业 整体发展的进度,制订或调整相应的促进工作的对策。第七章信息报 告制度第十六条为了形成高效的信息沟通机制,提高管理效率,制定 《信息报告管理制度》。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负责解释。第 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篇二:(精品)众 创空间管理办法规定及众创空间运营制度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2016 年1月1日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 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 业生态环境,大力发展众创空间,激发大众创造活力,打造xx经济发 展新引擎,形成创业主体大众化、孵化主体多元化、建设运营市场化、 创业模式多样化的发展新格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我市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通过市场化机 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 式的各类新型创业服务平台,是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 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满足不同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 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第三条支持鼓励我市各类企业、投资机构、 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化原则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众创空间, 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第四条众创空间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发 展方向明确,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特色鲜明。运营管理机构是在本市注 册的独立法人,设立宗旨是服务创业者创新与创业,并由具有创新创 业服务能力的专业团队运营管理;(二)区县辖区内的众创空间应建 在各区县、xx新区各功能区人口聚集或靠近高校区域,可提供居住、 商务、公共交通等便利化服务。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区县众创空 间应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高校众创空间应在200平 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属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