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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第十一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中国政府正式加入联合国教科 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批准决定。特别是2011 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 物质文化遗产法》。以2001年昆曲艺术入选世界“人类口头和 非物质遗产代表作”为标志,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 护工作,在近10多年来,掀起了一个新高潮。 近年来,中国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学术团 体及社会各方面在全面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逐步形 成一套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方面,做了许多 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突出表现在以下 六个方面: (一)国家加强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规建设 我国拥有十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何加快非物质文 化遗产的立法进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护, 是当前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 问题。 20世纪90年代,云南、贵州、福建、广西等省区颁布了关 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条例,宁夏、江苏也制定了保护民 间美术和民间艺术的地方性法规。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颁 布《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明确提出“国家对传统工艺美术 品种和技艺实行保护、发展、提高的方针”;确定传统工艺美术 的保护标准,“是指百年以上,历史悠久,技艺精湛,世代相传, 有完整的工艺流程,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 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国家 制定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标准,采取积极有效的保护措施,建 立评定机构,评选“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这是妥善保护已处于 濒危失传状态的传统工艺美术的一项重要举措。 自1998年以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做了大量的立法 调研工作,并于2003年11月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 部法律草案主要涉及到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的保护、民族民间 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相关的精神权利、经济权利等方面问题,明 确规定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在国家社会文化生活中的法律地位, 从而为处于濒危状态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为借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基本 精神,进一步与国际接轨,2004年8月全国人大把法律草案的 名称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并列入全 国人大立法规划。2007年,国务院法制办和文化部专门赴云南、 福建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工作做专题调研,为制定非物 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进行论证。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核通过, 2010年8月23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 常委会审议。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 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并于 6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法律的出台,对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 优秀传统文化,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将产生 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2005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工作的重要意义,确定了工作目标和指导方针,要求建立国家 级和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逐步建立 起比较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2005 年12月22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 通知》,确定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 标,要求建立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形成完善的文化遗产 保护体系,使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并要求积极推进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国务院 办公厅颁发的《意见》和国务院颁发的《通知》的贯彻落实,提 高了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有利于推动非物质文 化遗产保护立法工作的进程。 近年来,文化部先后制定出台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管 理办法》(2007年)、《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等一系列规章文件。 地方各级政府也积极推动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 工作,并取得积极进展。目前,我国已有云南、贵州、福建、广 西、江苏、浙江、宁夏等10多个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分别 审议通过了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这标志着当地非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入了有法可依、依法保护和实施的新阶段。 地方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和政策措施,不仅为加强非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也进一步推 动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工作的进程。 (二)“中国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书”的成就 被誉为“中国文化长城”的“中国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书” 的编撰,是新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与保护工作中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