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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促进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依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全日制公办、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主要包括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异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奖惩等。 第三条(管理职能)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指导,区县教育行政部 门统一管理,学校具体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有专人负 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为促进全范围内学籍管理信息的共享,全统一采用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 统(以下简称“学生信息系统”)进行学生学籍信息管理。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县内中小学学生信息工作。 第二章学制、入学注册与考勤 第四条(学制) 本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学制为5年,即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 级和五年级。初中学制为4年,即六年级、七年级、八年级和九年级。 第五条(就学年龄) 本儿童入小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初中入学者应为修完小学学业的学生或达 到小学学力的未满18周岁的学生。 第六条(入学) 本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试入学,各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 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 编班的依据。 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校不 得拒绝其入学。其他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无法适应学校集 体学习生活的儿童、少年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相应的学校送教上门。 本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具体招生办法按当年、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相关招 生政策执行。 第七条(班级学额) 本小学、初中各年级班级学额一般为40人,实施小班化教育的班级学额一 般为30人。如有特殊情况,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合理设定 班额。 第八条(注册) 小学、初中起始年级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家长”)应 凭入学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时间为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已在籍学生每学期应 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注册就读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办理注册手续者,应在新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请 办理延期注册手续,延期到期后仍不能按时注册者,应进行续办。申请办理延期 的时间最晚不得超过新学期开学后30日。起始年级学生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或延期注册手续的,其入学通知书自动失效。 第九条(学籍号取得) 小学、初中起始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在开学后 10个工作日内编制新生名册,为在籍学生编制学籍号。 学生转学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取得转入学校学籍,由转入学校或其所属区县 教育行政部门重新编制学籍号。由本学校转出的学生,其在转出学校的学籍号自 动失效。 第十条(学籍号管理) 本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号分为主号和副号。编码规则由教育行政部门另行 制订。 主号以学生身份证件号码为基准,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则编制, 主号具有唯一性和不变性。副号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则编制。 第十一条(信息采集) 学校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采集学生的基本信息,形成学生学籍信息,并 将学生学籍信息报送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进入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电子学生证) 教育行政部门为每一位在籍学生发放电子学生证,电子学生证是学生学籍身 份的唯一辨识凭证。 学生的电子学生证管理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缓学) 符合本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情况(须提供6个月内本三级及以 上医疗机构证明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二级医疗机构证明)或其他特殊原因 需延缓入学的,家长应最迟于新学年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由学校报送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延缓入学。 缓学时间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若缓学超过两学年仍不能入学者,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相应的学校送教 上门。 第十四条(考勤)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考勤制度。考勤按照出勤、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 课等项目记录。 因故不能到校上课或不能参加学校其它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应当履行请假 手续。如学生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请假手续缺勤按旷课处理,学校应及时通知其家 长。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当向其家长了解情况,及时对学生 进行教育,帮助其改正。 第十五条(家长责任) 符合本入学条件儿童、少年的家长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