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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号 第类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宁波市镇海区委员会 (八届四次会议) 提案 提案标题:关于化解企业土地抵押贷款难问题的建议 提案人(团体):魏峰 通讯地址:宁波盛发铜业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3306743333 附议人: 审查意见: 提案内容、建议办法:(两项内容分段写,自行添加A4纸) 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和日常流动性资金的需要,目前绝大多数企业都会用土地抵押的方式进行融资,以扩大再生产。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因土地证的原因而导致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 由于转贷时企业要将贷款还清后向银行要回土地证原件,然后将原件递交土地管理部门审核验证,持验证后的土地证原件再向银行提出转贷申请。目前的问题是:2000年以前的土地证,由于当时测绘手段落后,导致不少企业因土地证面积与现在卫星测绘的面积有差异而出现违规现象,无法通过土地管理部门审核验证。为纠正以前土地证上的错误,土管部门不得不重新审核发证。由于人员紧张,程序复杂,处理这类违规现象,重新发证要一个月甚至几个月时间。这样企业在贷款还清后,在短期内就难以立即转贷。资金难以周转会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极大的风险,轻则造成企业信誉上的损失,严重的甚至可能因资金链断裂而倒闭。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之下,我们应该从关心企业发展,帮助企业排忧解难的角度,给予关注和解决。为此建议: 1、妥善处理2000年前发的土地证。因企业当时是合法取得土地的,理应快速处理,简化手续。 2、增加人员,提高办事效率。人手短缺是造成重新办证时间长的主要原因,为此,要增加必要的人手,以缩短办理时间,最好将换证时间控制在5个工作日之内。 3、采取适当变通手段。有转贷要求的企业可以用土地证复印件提前3-6个月申请重新测绘审核,土地管理部门在转贷到期日之前完成审核,在贷款到期日由企业还清贷款,取回土地证原件后送交土地管理部门再次核对确认,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和核发新证。 对区八届政协四次会议 第15号提案的答复 魏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化解企业土地抵押贷款难问题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我们研究,现答复如下: 《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四条、《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前几年,由于用地单位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及验收后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意识不强,此项工作落实很不到位。自2006年起,我们对建设项目竣工后未申请竣工验收和变更登记的用地单位,在其申请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要求在下一次办理抵押登记前先办理好变更登记。 《土地登记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办理他项权证,须提供土地权利证书。土地权利证书能真实反映土地使用权是否已办理变更登记,是否具备抵押条件。目前,根据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变更登记情况,我区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办理分为两种类型:一是项目建设完毕后已办理变更登记的,可直接在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他项权证。二是项目建设完毕后尚未办理变更登记的,须先实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其次办理验收后的土地变更登记,再办理抵押他项权登记。 《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宗地图、界址表等测绘成果需土地使用权人自行举证、自行委托测绘中介机构完成。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发现土地使用权人存在实际用地范围和建设规模与批准的不一致、提交的宗地测量成果质量不高等现象,额外增加了违法用地处置、重新测量宗地等办理环节,导致土地变更登记程序增多、登记时间延长。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一是测量误差客观存在。前后测量方法和使用仪器的变化,造成宗地面积出现一定误差。二是用地单位依法用地意识不强。有的土地使用权人没有严格按照用地批准红线和规划条件进行建设,造成违法用地或部分闲置土地。三是测绘机构提供的测绘成果有待规范,测绘成果质量不高并常与实际地形不一致。四是用地单位竣工验收意识不强,项目建设完毕后没有及时申请竣工验收,直到办理抵押登记时才发现尚未履行竣工验收程序。五是土地登记任务重、人员少。我区的土地登记涉及各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和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各基层国土所的服务窗口从事土地登记的工作人员只能安排1到2名,却要完成大量土地登记业务。近年来,骆驼和庄市国土所每年登记发证达三、四千本,区行政服务中心每年受理登记发证超过六千多本。特别是2008年、2009年,由于新城建设速度加快,大量房地产项目和拆迁安置项目竣工后交付使用,一下子给人数有限的各国土所和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增加了巨大的工作量,不得不经常加班加点,以满足群众需求。 我区的土地登记程序符合《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及实施细则、《宁波市新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没有额外增加办理程序和申请材料。为了进一步提高土地登记发证效率,力求简化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