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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10年4月22日四届一次董事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由董事会聘任的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工作组具体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协助。工作组负责提供被提名人选的履历、业绩考核等相关资料负责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提名委员会的有关决议。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1、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2、研究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3、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4、对董事候选人、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5、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第十一条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11、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2、提名委员会可在母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内部以及外部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3、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4、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5、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6、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7、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委员)主持。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