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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参考格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特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企业名称: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经济性质 第五条经济性质: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 第四章经营范围 第六条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五章注册资金 第七条注册资金:万元。 第八条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应召开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章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九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情况设立(截止变更登记申请日)时实际缴付分期缴付 出资数额出资 时间出资 方式出资 数额出资时间出资 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合计 其中货币出资 (注:企业注册资金可以分期缴付。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金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企业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性企业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缴资次数超过两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 第十条股东承诺:各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企业成立后,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 第十二条企业的职工个人股和集体共有股的出资额万元,占总股本的%。(不得少于总股本的51%) 第七章股东和非股东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 2、查阅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记录,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 4、依照规定获取股利及转让出资; 5、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认购本企业新增股本; 7、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的剩余财产; 8、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1、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所认缴的全部出资额承担企业债务; 3、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企业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5、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非股东职工享有的权利: 1、企业增资扩股时可以再出资入股; 2、购买股东转让的股本; 3、被选举成为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成员,参与企业决策。 第十六条非股东职工履行以下义务:遵守劳动合同规定,积极从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章股份取得、转让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七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八条职工个人股只得在本企业职工之间转让。但遇股东调出、辞退、辞职、除名、退休、亡故等情况,其所持股份可以转让给其他职工,也可由企业暂用公积金收购这些股份,然后再由企业向新加入企业的职工或其他老职工转让所收购的股份。 第十九条社会法人股和社会个人股转让,必须经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股东和职工同意。职工可优先购买社会法人股和社会个人股,购买后转为职工个人股。 第二十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和离开本企业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内,其所持有的股份不得转让。 第二十一条股东自企业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股权。 (注:企业有劳动股的,劳动股的设置、收益和分配办法应在章程中明确。) 第九章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本企业实行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合一制度。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由全体股东和职工(代表)组成,是企业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执行董事),决定其报酬; 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其报酬; 4、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金,以及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9、修改企业章程; 10、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召集,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或月)召开一次。遇有以下情况时,应召集临时会议: 1、25%以上的股东和职工请求时; 2、持有3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3、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时。 第二十四条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并由同意决议的成员签字。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出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成员签字。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采取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对第2项、第3项除选举、更换董事、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