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10
2/10
3/10
4/10
5/10
6/10
7/10
8/10
9/10
10/10

亲,该文档总共97页,到这已经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直接下载吧~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时政论文汇总十篇 篇(1) 【 【内容提要】本文分析了现有行政即时强制的定义,并作了重新界定,即:行政即时强制是行政主体在紧急情况下,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相对人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对相对人即时设定权利义务,即时执行的一种实力强制行为。本文认为,行政即时强制应与行政强制执行相区别,这种区别的关键在于行政强制实施前是否先行存在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同时,行政即时强制还应当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和强制征收相区别。【英文摘要】Thisarticleundertakestoanalyzethedefinitionofadministrativepromptcoercionandre—demarcateitaspromptcreationofrightsandobligationstoapersonforpromptexecutionofacoerciveactwithactualforcebyadministrativesubjectsincaseofemergencyinordertosafeguardpublicinterestsandlegitimateinterestsofthepersoninquestionandothers.Thearticlebelievesthatadministrativepromptcoereionshouldbedistinguishedfromarbitraryadministrativeexecution.Thekeydifferenceiswhetheranyspecificadministrativeactexistsbeforearbitraryadministrativeexecution.Inthemeantime,administrativepromptcoercionshouldbedistinguishedfromadministrativecoercivemeasures,administrativepenaltyandcompulsorycollection. 【关键词】行政行为/行政强制/即时强制/界定administrativeact/administrativecoercion/promptcoercion/demarcation 【正文】一、行政即时强制的定义行政即时强制的概念是本世纪初德国学者佛莱纳(F.Fleiner)率先提出和使用的[1],后逐渐为学者所接受。但在学说上,对行政即时强制仍有各种不同的界定[2]。我们认为,行政即时强制是行政主体在紧急情况下,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相对人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对相对人即时设定权利义务、即时执行的一种实力强制行为。这一定义包含了条件(紧急情况)、目的(为了……)、内容或法律效果(设定权利义务、执行)、手段(实力强制)和属性(即时、行政强制)五个结构。对这一定义中的条件、目的和手段,我们基本上同意已有的有关学说,有必要说明的是以下两点:(一)行政即时强制的内容或法律效果从理论上说,行政即时强制仍然可以区分为权利义务的设定和实现(或执行)两个层次或步骤。例如,行政主体在对相对人作出处罚决定前的捆绑、殴打行为,就属于行政即时强制,当然这是一种非法的行政即时强制。在这里,被告即时设定了原告的忍受义务,并予以即时执行;对原告忍受义务的设定是通过执行行为得以体现和实现的,设定义务的表示行为与执行行为是同一的,正像警察用手势指挥交通一样。当然,这里的“即时”,是就相对人而言的,而不是就行政主体而言的。就行政主体而言,某些行政即时强制是有事先准备的,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但不论行政主体是否“深思熟虑”,对相对人来说,行政即时强制都是一种突然袭击,是“即时”的。从实务上看,行政即时强制的设定义务和执行这两个层次或步骤往往很难发现和区分。第一,在时间上,它们之间几乎没有先后性,而基本上是同时完成的,即时设定权利义务,即时执行。第二,在形式上,某些权利义务的即时设定,尤其是违法的即时设定,并不具有相应的独立形式,往往没有书面或口头形式的预告,而体现在实现该权利义务的行政强制措施(实际行动)中。也就是说,即时设定和即时执行表现为同一个形式。由于上述原因的存在,人们往往容易忽视行政即时强制中即时设定义务这一层次或步骤,误认为单纯的强制执行措施或直接强制执行。(二)行政即时强制的性质行政即时性和强制的即时性和强制性似没有什么异议,但它的行政性和法律性似乎存在不同认识。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即时强制的主体是行政主体,该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违法时发生的责任也是一种行政法律责任。战前的日本也是如此。但在战后,日本尽管在法文化上仍然接近于大陆法系法文化,而在法律体制上却已经过渡到英美法系。因此,在学说和判例上确立了某些行政即时强制事先应取得司法令状的原则[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