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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房屋规划法汇总十篇篇(1)1、危房改建对象仅限于城市规划区已建成区范围内、属城市居民所有、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D级的房屋。2、土地来源不明、震后经鉴定不是A类已自行拆除、改建申请人与房屋所有人不一致的房屋不准改建。3、原宅基地土地属划拨性质的,须经国土部门按规划条件对土地进行评估,且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才能列入改建对象。二、改建基本原则城市居民危房改建坚持既要从严控制、合理疏导,又要有利于城市发展、保障居民合理居住权的原则,对城市居民危房改建实行分类管理。1、经鉴定属D级危房,在不影响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原则上必须按照“四原”要求,即原址、原面积、原楼层、原房屋用途进行改造。结合危房所在地具体规划要求和周边房屋实际情况,可以适当超面积改造。对局部影响采光、消防等强制性规范的,应在“四原”基础上适当退让才能允许改建。2、经鉴定确属D级危房,但不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允许改建;对危房集中区,特别是棚户区暂时控制改建,由政府采取其它方式安置。3、经鉴定达不到D级的危房,只能进行不改变建筑结构的局部维修,不得改建。三、改建基本程序1、本人申请。房屋所有人携带个人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家庭户口本向市城区危房改建办公室(市发改委)提出危房改造申请。2、初步认定。市规划局根据改建办公室提供的具体对象名单,对拟改建危房对象逐户进行实地踏勘,出具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的书面意见。3、鉴定把关。由街道(乡、场)居委会召集符合规划条件的拟改建危房户与四邻签订危房改建协议,街道(乡、场)居委会在改建协议上签字盖章进行公证;再由街道(乡、场)统一将符合规划条件的危房改建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城区危房改建办公室审查审核,经预审基本符合改建条件的,通知危房户向市房产局提出危房鉴定申请,由市房产局组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依法鉴定,出具危房鉴定报告。4、实地踏勘。由经鉴定属D级危房的房屋户主向城区危房改建办公室提供危房鉴定报告、危房改建四邻协议书、规划意见、改建房屋平(立、剖)面图等相关材料及房屋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原件,城区危房改建办公室在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再由市政府领导吸收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织建设、规划、国土、房产部门以及街道(乡、场)对申请改建的房屋进行实地踏勘,对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高、建筑用地位置(四址)、四邻意见进行核实。5、批前公示。对实地踏勘基本合格的由居委会初核、街道(乡、场)复核,报城区危房改建办公室核准后,将拟改建的危房审核审批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凡是由于初核或复核把关不严引起群众不满的由初核、复核单位负责解释,有异议的必须查明原因,不符合条件的坚决取消改建资格。6、审核审批。由城区危房改建办公室统一印制城市居民危房改建审批表(审批表设置编号并加盖条形章,复印件无效),符合条件的危房改建户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场)领取城市居民危房改建审批表,并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危房改建户将填写好的城市居民危房改建审批表按顺序分别报送居委会、街道(乡、场)审核,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须报本人所在单位进行审核并由单位承诺监管责任,再由街道(乡、场)统一报送市城区危房改建办公室,由办公室组织建设、规划、国土、房产等职能部门会审,由审核和会审单位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会审完毕后报请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原则上领导小组每季度末审批一次。通过审批的改建危房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质押在城区危房改建办公室。7、办理“三证”。经领导小组批准改建的危房改建户,凭城区危房改建办公室出具缴费通知单,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按有关规定缴纳规费,凭缴费发票到相关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8、申请放线开工。危房改建户办理相关许可证后,由建设、规划、国土部门及街道(乡、场)、居委会组织现场放线开工,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街道(乡、场)负责危房改建全过程跟踪监察管理。放线开工后,必须在六个月内完成主体施工,申请竣工验收,否则相关证件依法作废失效。9、换发“两证”。房屋改建经城区危房改建办公室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国土局、房产局重新核发新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原证收回。对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对不符“四原”要求的不予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该建筑视为违法建筑。四、改建收费办法1、改建规费。危房户按“四原”进行改建,免收各项政策性规费,超面积改建部分严格按照有关规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2、危房鉴定费。申请改建的房屋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D级,并出具鉴定报告的,按相关标准收取危房鉴定费,困难户酌情减免;未达到D级不收取鉴定费;危房户房屋震后经专家鉴定为A类或1A类改1B类,现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D级并出具鉴定报告的,免收安全鉴定费。五、改建机构职责1、成立城区危房改建领导小组。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