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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何,这因各国法律制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我国具体情况,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行政权的来源和设定合法。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无法律即无行政,几法律没有授权的领域和地方,行政主体无权实施管理。 第二,行政权的运用和行使合法。行使行政权的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组织,行政权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而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权非以法律为依据,不得科以相对人以义务或损害其权益,也不得擅自免除特定人的法定义务或为特定人设定权利。 第三,行政权的委托合法。当行政主体需要将其职权的部分或全部委托给其它的组织行使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第四,任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得享有法外特权,一切行政违法主体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不得享有行政法规范以外的特权。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任何行政主体都不得自己设立行政权力,也不得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行事。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不仅要遵守实体法规范,而且要遵守程序法规范。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任何违法行政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说明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我国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一个基本原则。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已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行政诉讼法的标准,如何面对这些变化,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具体讨论了我国目前行政诉讼中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的现状、缺陷,并提了一点意见。「关键词」: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根据对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理解,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应当主要用以下标准来衡量,行政主体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这也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中审查的标准。一、我国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现状。我国对行政法以及行政诉讼的研究起步相对较晚。1989年我国颁布实施了《行政诉讼法》。其第五十四条对行政行为确立了七个司法审查标准:(1)证据是否确凿;(2)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3)是否符合法定程序;(4)是否超越职权;(5)是否滥用职权;(6)是否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7)是否显失公正。(一)合法性审查的对象。行政诉讼的标的是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行政机关,另一方是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律关系是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产生的,在行政活动中,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发生影响的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合法性审查的对象只能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不应包括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二)合法性审查的对象范围。合法性审查的对象范围是由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决定的,受案范围反映出法律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保护的范围。从现代法治的要求来看,出于保护人权和对国家公权制约的需要,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在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作出调整,总的趋势是受案范围在不断地扩大。(三)行政诉讼的被告范围。合法性审查的对象范围的扩大是通过两个方面的扩大来实现的,一是可诉行政行为种类的扩大,二是被告范围的扩大,被告范围的扩大更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二、对改进我国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建议。《行政诉讼法》实施十多年来,我国行政审判所面临的形势较最初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明显增强,依法行政的水平得到提高,从最初的对行政诉讼不习惯、不适应、有抵触心理,到现在能够理解、支持与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行政审判已经发展为人民法院的三大审判工作之一。(一)建立完整的司法审查制度,扩大相对人受保护权利的范围。1、建立完整的司法审查制度是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需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在于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能够做到依法行政。2、建立完整的司法审查制度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合法权利,除人身权、财产权外,按照宪法规定,还享有政治权利和其他权利。3、建立完整的司法审查制度有充足的宪法依据。我国与西方国家的国情不同,我国不实行三权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