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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工作方案(最新) 为加快处置盘活利用闲置低效用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 率,推进产业优化升级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 制,强化统筹协调,凝聚工作合力,确保工作稳步有序开展。 (二)依法依规,以用为先。根据不同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处置政策,因地制 宜、以用为先、先易后难、分类施策,促进土地 高效利用。 (三)因势利导,多方参与。综合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坚持利益共享、多方 共赢,鼓励土地权利人和相关市场主体参与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充分调动各方积 极性。 (四)明确责任,严格奖惩。加强工作调度,组织定期考核。根据工作任务完成情 况,落实奖惩措施。 二、目标任务 到2021年8月底前,完成2.7万亩已批未供土地和1.6万亩已供未用、用而 未尽土地的盘活处置。要逐宗分析、编制盘活利用方案。其中,2018年9月至2019 年8月盘活总量的40%,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盘活总量的40%,2020年9 月至2021年8月盘活总量的20%。坚持预防和盘活并重,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实现 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 三、处置办法 (一)批而未供土地 对批而未供土地全面梳理,依据未供原由,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并按照各宗地难 易程度、成熟状况,逐宗制定处置方案,明确供应时间节点、具体措施和相关责任人。 对批而未征土地要抓紧组织实施征地,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补偿安置方案, 创造“净地”供应条件;对具备供地条件的储备土地要纳入供地计划,加快供地进度; 对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要加快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和前期开发进度,尽快形成供 地条件;对因规划等原因暂时无法供地的要尽快落实规划建设条件;对因规划调整 或产业政策等原因造成原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 规划的前提下,可依法调整土地用途和建设条件,重新落实项目。 (二)供而未用土地 1.对用地单位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供而未用土地,采取责令限期动工、调整用途、 合作开发、协议置换、有偿收回等方式加快盘活。一是对供而未用土地单位采取 “三不得”措施:即不得参加新的土地招拍挂、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变更登 记、不得办理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待用地单位动工建设并完成开发投资总 额的25%以上后,撤销“三不得”限制措施。二是对因项目、资金、市场波动等客 观原因,确实无法继续按照原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时间开发、但尚未构 成闲置的地块,用地单位自愿退出土地的,可由政府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回购土 地;对企业因经济方面原因无力开发或企业主失踪形成的供而未用土地,督促用地 单位限期整改,确实无法整改的,依法收回土地,重新出让;对法院查封土地,建立政府 主导,政府、土地使用权人、其他权利人协商机制,签订土地解押收储协议,由财政出 资解押,收储土地,待土地盘活后,将土地收储价格与财政先期投入的解押资金及利 息的差额部分,返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三是严格执行土地闲置处置规定。根据《闲 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相关规定,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按照土 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依法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依 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对因政府原因造成的供而未用土地,采取重新约定建设期限、协议收回、协 商搬迁等方式妥善处理。一是对因政府征地拆迁等原因,用地单位确实无法进场施 工的,经用地单位申请,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补 充协议,重新约定建设期限。二是对规划调整、周边环境改变,导致无法按原批准用 途开发建设的,采取协议收回、重新出让方式处置土地。已投产但不适宜继续经营 的项目,与企业协商搬迁,盘活土地。 (三)用而未尽土地 对用而未尽土地,应因地施策、分类施治,制定激励政策,合理调整利益分配关系, 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共同开发。一是政府及有关部门牵线搭桥, 联系行业内经济效益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盘活企业低效厂房用地。二是依法利 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建设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众创空间、研发设计等新产业、 新业态的项目,经有审批权限的市、县(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 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依法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三是实行“腾笼换鸟”挖 潜。对无土地手续的“散、乱、小”企业用地进行关停或搬迁,整合土地重新供应。 四是实行“土地回购”开发。通过对工矿仓储等低效用地采取回购储备、置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