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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活利用闲置低效工业用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X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转 变土地利用观念,坚持依法依规用地,遏制园区用地粗放经营和圈地、囤 地及土地闲置,低效利用行为,进一步规范企业集约节约用地行为,提高 土地利用率,切实降低我市土地批而未用比例,推动园区经济健康发展, 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要,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 享”发展理念,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促进园 区工业企业闲置低效土地得到充分利用,用地计划和规划空间不足矛盾 得到有效缓冲,为加快培育新功能,改造提升旧功能提供坚实的用地保 障。 (一)统一部署、分类处置。在市政府统一部署下,成立市级层面 的领导小组,由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统一协调,确保方式方法符合实际, 符合行业特征,审慎推进。 (二)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园区及市直各相关部门制定规划政策, 提供公共服务等重要职责的同时,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 作用,充分调动原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积极性,确保土地资产保值 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使工业企业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成为市 场主导,政府引导,科学发展的全过程。 (三)依法合规,保障权益。调查摸清工业企业低效用地和闲置土 地现状,做到产权明晰;正确把握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的土地 处置政策、处置方案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产城融合规 划;处理好盘活利用过程中的经济、法律关系,切实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 法利益。 (四)把握政策,务求实效。在开展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中,要从实 际出发,既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又要实事求是,区别对 待,重点加大对闲置土地的盘活再利用,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 平。 三、认定标准 (一)闲置工业土地认定 1.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 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 不足三分之一或者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 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低效工业用地认定 1.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使用的工业用地; 2.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工业用地; 3.按照园区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需要调整的工业用地; 4.因企业自身原因无法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 划拨决定书(招商引资协议书)约定进行建设利用,土地开发建设强度低 于约定标准,但又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的工业用地; 5.连续三年停产或生产经营性税收为0的工业企业用地。 6.国家、省、市等各级政策相关规定认定为低效用地情形的其他工 业用地。 四、处置方式 (一)工业企业闲置土地 1.因企业原因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未动工开发建设满一年以上的, 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决定 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闲置费;未动工开发 建设满二年以上的,由市国土部门调查认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向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撤销原土地 批准文件,注销土地登记,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因政府原因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由园区按土地出让合同或入园 协议约定主动协调相关问题,在双方意见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重 新约定开发建设时间或者有偿收回。 (二)工业企业低效用地 1.依法收回。 对已经签定《入园投资协议》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自约定开工 日期起满一年未开工或未经批准中止建设满一年的,由市政府授权, 由园区管委会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与用地企业解除协议,收回用地。 对已开工建设,开发建设面积已达到三分之一且投资额达到总投资 额25%以上,但其范围内未建设土地连片面积超30%以上或未建设土 地连片面积达30亩以上,停止建设满两年的,对未建设土地进行重新规 划,依法收回未建设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可采取有偿回购 的协商方式进行,回购价格以企业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为基准,在回收 过程中,综合考虑土地前期开发及项目建设投入实际情况,由专业中介 机构评估后确认。 2.土地置换。因规划和产业布局需要,将原有企业搬迁到其产业规 划区域内异地安置的,在符合现行产业用地供应条件的前提下,可通过 土地置换完善手续,涉及的相关费用依法依规给予补偿。 3.增资技改。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建设不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等使用 条件的,可限期由原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追加投资等方式继续开发建设。 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安全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