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人的责任能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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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人的责任能力.docx
醉酒人的责任能力1、生理性醉酒。——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能从轻、减轻处罚)并且,交通肇事罪中,有的情形下醉酒还是构成犯罪的条件之一。2、病理性醉酒。——视同精神病人,并且,醉酒状态下完全丧失责任能力,不能认定为犯罪。
自然人的侵权责任能力.docx
自然人的侵权责任能力一、民事责任能力的地位自然人的侵权责任能力是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的一部分对自然人侵权责任能力的研究是建立在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研究之上的。只有了解了民事责任能力才能正确认识侵权责任能力。目前学说理论上对于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涵义之界定大概可以分为下述五类:第一民事行为能力包容说(广义民事行为能力说)。这种学说认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它不仅包括自然人为合法行为
论醉酒人的缔约能力.doc
论醉酒人的缔约能力醉酒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医学现象,不同的醉酒类型具有不同的精神状态,不同精神状态下的醉酒人的缔约能力显然是有区别的。醉酒人缔约能力问题的探讨在于贯彻民法中的公平原则,限制某些特殊主体的缔约能力,以达到保护社会公众及该缔约人的合法权益之目的。考量醉酒人缔约能力的关键因素是醉酒原因行为的有责性和醉酒人缔约行为的特殊性。醉酒人的缔约能力问题在许多国家的民法典中都有规定,大陆法系国家关于醉酒人缔约能力的立法一般体现在民事行为能力与监护制度中,而英美法系国家则将其规定在合同法之中。但是,我国的《民法通
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docx
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问题不仅有关民法基本理论和基本体系更直接关乎行为人的本人责任、亲权人与监护人的替代责任的承担和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的实现也涉及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诉讼法上当事人的确定等一系列问题故在民法理论与立法上应予其相应的地位。然对于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的涵义、判定标准及其在民事能力体系中的地位等问题学说见解及各国立法规定上尚存分歧。本文试对以上问题发一孔之见以期抛砖引玉求得共识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之完善有所裨益。一、自然人民事责任能
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docx
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问题不仅有关民法基本理论和基本体系更直接关乎行为人的本人责任、亲权人与监护人的替代责任的承担和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的实现也涉及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诉讼法上当事人的确定等一系列问题故在民法理论与立法上应予其相应的地位。然对于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的涵义、判定标准及其在民事能力体系中的地位等问题学说见解及各国立法规定上尚存分歧。本文试对以上问题发一孔之见以期抛砖引玉求得共识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之完善有所裨益。一、自然人民事责任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