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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危險品(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委員會在二零零一年三月八日會議上要求政府提交的資料(第一部分)檢控有關批發商和零售商無牌貯存過量消費品包裝的危險品,當局在一九九六至二零零零年提出檢控的個案數字如下:1996199719981999200011181412192.上述個案涉及的危險品包括油漆、稀釋劑、氫氧化鈉溶液、漂白液和清潔劑。罰款額由500元至25,000元不等,平均罰款額為5,530元。3.在檢控政策方面,執行《危險品條例》(第295章)的規定是消防處其中一項職責。並無規定涉嫌觸犯有關罪行的人必須受到檢控。當局決定提出檢控前會考慮兩個方面,首先考慮證據方面,然後考慮公眾利益。每宗個案會按個別情況考慮。假如對某宗個案有疑問,消防處會徵詢律政司的意見。消防處只會在合符公眾利益的情況才會提出檢控。對於輕微罪行,消防處會考慮就違例事項向違例者發出警告1信,以便其作出補救。假如違例者仍不糾正違例情況,消防處便會考慮提出刑事檢控。風險評估4.我們曾自行及透過顧問廣泛搜尋資料,以探討過量貯存消費品包裝和未經處理的危險品分別潛在的危險,但沒有發現本港或海外國家就這方面進行的全面科學性研究。不過,正如我們在“對香港零售管理協會所提意見的回應”一文第4段解釋,某種物質會否根據《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歸類為危險品,會按其性質和特性決定。如屬危險品,則該物質是大量貯存抑或貯存在消費品內,會影響適用的管制措施。5.其中一項重要措施是貯存和運送危險物質須受發牌制度管制,除非所貯存或運送的危險物質低於特定限量(豁免限額)。我們正檢討不同危險品的適當豁免限額,並打算建議於擬備中的附屬法例內,全面提高貯存和運送危險品的豁免限額。在檢討的過程中,我們會考慮過去多年來消防安全措施所作的改善及有關物質的相對危險程度。6.我們曾在“對香港零售管理協會所提意見的回應”一文第9段解釋,我們正審慎考慮能否在建議的全面增幅以外,進一步提高貯存及運送納入《危險品條例》管制範圍的家用化學品的豁免限額。為協助進行檢討,我們已委託顧問更深入評估在零售市場售賣的消費品包裝危險品的危險程度,並對這些產品的豁免限額作出適當建議,以及制2訂可行措施,改善對這些產品的現有管制。有關研究可望於二零零一年中完成。7.同時,我們會繼續與業界緊密磋商,以便識別消費品之中的危險品,並與他們商討如何在附屬法例中制訂合理的管制措施,以確保在保障公眾安全和方便營商兩者之間取得平衡。為方便說明,我們把一些已歸類為危險品的常見消費品、現行附屬法例對這些危險品所訂的豁免限額,以及現正考慮中就消費品包裝的危險品建議的新訂豁免限額,表列於附件A。我們最終在修訂附屬法例時提出的建議新訂豁免限額,會考慮到顧問研究及與業界進行進一步磋商討論的結果。免責辯護條文8.《危險品條例》第6條禁止任何人製造、貯存、運送或使用任何危險品,但根據牌照規定或但書所開列的若干具體情況則不在此限。有關罪行涉及嚴格的法律責任。我們曾進行詳細檢討,研究是否有需要訂立以作出應盡的努力為理由的免責辯護條文。我們認為《危險品條例》的目的是保障公眾安全,這是備受社會人士關注的課題。因此,根據公共政策把有關罪行訂為須負上嚴格法律責任的罪行,理據充分。我們信納施加嚴格的法律責任,可鼓勵有關人士提高警覺,以防作出法例禁止的行為。自現行的《危險品條例》於一九五六年制定以來,這個做法對實踐《危險品條例》的目標成效顯著。我們認為附屬法例所訂立的豁免限額條文,已大大減輕罪行條文對一般人士所帶來的影響。換言之,一般私人使用屬危險品的日常用品,不大可能納3入第6條的管制範圍內,因為當中涉及的數量不大可能超出附屬法例所訂明的豁免限額,特別是在建議放寬豁免限額之後(見上文第6段),超出限額的可能性更低。此外,在附屬法例訂明的詳細管制措施中,已訂有特別的免責辯護條文,請參閱附件B所載的《危險品(一般)規例》第179及180條。我們認為無須改動現行的法定架構,就主體條例第6條訂立以作出應盡的努力為理由的免責辯護條文。9.一俟《2000年危險品(修訂)條例草案》獲得通過,以及稍後對附屬法例作出修訂後,我們便會加強宣傳,提醒業界《危險品條例》經修訂後的適用範圍。要特別一提,根據條例草案建議新增的第5A條,消防處處長及海事處處長會發出工作守則,為經修訂的條例所訂立的規定,提供實務指引。豁免限額條文及相關管制措施10.我們在徵詢過律政司的意見後,已仔細研究條例草案建議新訂第5(1)(b)及(ba)條的賦權條文。為確保賦權條文涉及的範圍廣泛,可顧及所有預計有需要給予豁免的情況,我們會按需要和在適當的情況下,考慮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11.我們亦已研究應否在主體條例或附屬法例內,訂明對消費品包裝的危險品所施加的管制措施細則。我們認為《危險品條例》的現行立法架構理想,並與許